广州市政府在2004年发布的5号令规定:广州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需缴纳用血互助金。即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这笔数额高昂的用血互助金由市血液中心委托相关医院进行代收,并存入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9月5日新华网据《新快报》)
对于广州政府发布的规定,“本意都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多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我想其真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此吧!关健在于收钱才是真正的目的。其实与有关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现象是同出一辙,并没多少新的花招。因为曾经风行的“三乱”现象也并非“师出无名”,各种理由也可能是“充分”。但该规定收取的“用血互助金”不仅收的是“无名”,且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就说明了无偿献血是自愿的,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这就说明了政府及相关组织,只有组织公民参加献血的权利,可并没有以收钱为目的的行为的权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这就对公民用血所应交的费用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
再看一看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未献血者用血时需缴纳用血互助金,用血者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就可以把钱拿回。这就是说如果用血者不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那么这笔互助金就拿不回了。这就是说如果不这样做,就等于应当缴纳类似罚款,这不就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么?与法律所规定的“自愿”相悖!广州市政府的行为是否越权?规定中的交纳3倍的于输血费“用血互助金”,这明显地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用血者应当交费的范围。这类似罚款用于何处?是用于献血者,还是减免用血者的费用?
地方性的有关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这是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否则将导致国家法律实施的混乱。象广州市政府的《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的这种做法,不论它有何意义,都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