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见义勇为多处负伤的英雄韦兆安,时隔一年多后因伤痛缠身,穷困潦倒,2005年8月4日中午在医院19层跳楼身亡,结束了25岁的年轻生命。英雄流血家人流泪的悲剧,就这样接连上演着。
面对多灾多病的亲人,贫困无助的家庭,韦兆安除了默然承受,不愿意麻烦他人,甚至回乡后一直把荣誉证书压在箱底。遭病痛折磨时,自已配制草药缓解痛苦,直到最后视死如归。
有人说,假如他性情开朗些,能和家人朋友经常倾诉心中的郁闷;假如家境好一些,不至于疗伤时为医疗费而犯愁;然开朗的人一样会有消沉绝望的可能;像韦兆安这样的伤痛家境再好也难免不犯愁。惟一能够解救英雄的只能是体制性的保障,是政府乃到全社会的救助。
见义勇为的英雄是我们民族的骄傲,是公民精神和行为的楷模。我既为伟大的民族养育了这样的英雄感到自豪,也为民族的多灾多难感到无奈。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善待英雄,让英雄们既得到精神上的褒奖,更得到物质上健康上的保障。
当然,这种保障必须是制度性的而不是随机的,是完全的而不是残缺的。然而我们恰恰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英雄们受到当地政府一次性的表彰,随后便被渐渐遗忘,以至于承受事过境迁的冷漠。按现行法规,见义勇为英雄只有牺牲生命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其家属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和优待。如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一般很难得到政府救助。
“现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基金会只能做到基本救助。”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宣传联络部主任张桂红如是说。虽然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目前各地对英雄们的长期救助都没有硬性规定,一直是依惯例而行的。
为此,我建议,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的完全的救助制度和机制。其一,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受伤后,应该开辟快速抢救的绿色通道,免费先行治疗,然后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而不是没有钱不给医治,不先交钱不予救治,从而失去抢救的时机,延误而死。
其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理应更加科学、效能、人性化,不应无故拖延;不应因为被救人的沉默消失,尽管有更多的旁证、人证、物证,也不能定论,不予认定;更不该因为事情超过了多少时间比如30天,就失去了被认定的资格。近来就不时读到见义勇为者因缺乏当事的证人而遭受不白之冤,难免让人唏嘘。
其三,除了精神上的褒奖,更多的应给予物质上的奖励。除了一次性颁发部分,更应该有常年的乃至一生的定额酬报。尤其是伤病者,应由国家建立医疗保险,使其终生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定时体检,定点治疗,有病随时医治,不至于因伤痛缠身而自绝人世。
其四,应由民政部门建立系统的档案信息管理网络,建立行为发生地与英雄原籍地交接制度,保证每一个英雄不至于因为迁移或自愿被埋没,失去应有的荣誉和援助。对性情内向不想麻烦他人、处境艰辛甚至穷困潦倒的弱势群体,由原籍地政府提供更多的经常性地关怀。
其五,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社会募集和使用的制度,包括向受益人,向企业,向慈善机构募集,并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各种基金会,介入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救助,鼓励志愿者参与。在此基础上,对类似韦兆安一样的家庭予以救济性援助,努力解除后顾之忧——就是要建立这样的制度,一旦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就应该终身受人尊重,享受应有的物质、医疗等方面的照顾,不再湮没无闻,穷困潦倒,甚至绝望而死。“本来值得鼓励的行为因为事后救助不到位而无人去做,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政府的轻慢和民心的冷漠,只能使活着的英雄们伤心,使每一个潜在的英雄寒心。再也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继续上演下去了。否则,就是国之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