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连续发生两起以索要巨额赎金为目的绑架案和敲诈勒索案,闹得城乡人心惶惶。幸得公安机关科学判断,缜密侦察,利用各种手段,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经过十余天的艰苦奋战,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案件成功告破,群众无不称快。当地政府迅疾作出反应,对侦破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以打击犯罪,弘扬正气。
对此,笔者颇不以为然。不说公安的职能就是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一方平安,破案擒凶实乃份内责任。即使仗打得漂亮,出手快,成本低,亦是应当的。作为公安综合素质的考量,破案率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正如农民种田,工人做工,岗位不同,即便任务完成的不错,似无特别奖励的必要。事实上,也很少见到农民丰收了政府予以记功的消息。
如果说,公安战线充满了硝烟和危险,干警们随时面对疯狂的犯罪和牺牲,对其中的功劳卓著者记功嘉奖似无不可。但一些地方确存在着奖励过勤,失之过宽,时机过早的问题。笔者要说的是,案破即记功本身有违司法程序正义。何谓“案破”,即公安机关侦察、缉凶终结,不仅案情大白于天下,而且涉案人悉数归案。但在某种意义上说,“案破”仅仅是惩治犯罪行为的第一步,其成败、正误、是非、功过的界定为时尚早也。
因为,公安机关破案结果,既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更需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和量刑。也就说,涉案人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是不是犯罪,是不是应予依法惩罚,必须由人民法院的审理最后认定。在未经法院终审判决前,即使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分子,也只能是嫌疑人。基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理,“案破”并不等于“破案”的必然正义,涉案人也不等于必然的犯罪人。
正是在这种前景未卜的情况下,在远未能“定案”、“铁案如山”的情境下,政府的记功褒奖就显得操之过急,失之草率,更可能有违司法公正。假如,经法院审理,“案破”的涉案人有冤情,破案的过程存在着刑讯逼供,案件另有元凶,那么,政府的记功不仅无的放矢,褒奖失当,而且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等其他公民权利。既然政府记了功,予以首肯,那么,无形中等于宣判了涉案人的犯罪事实,将他们钉在了耻辱柱上。既然还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政府的记功就超越了权限,违背了程序正义。
案破即记功的做法带有普遍性,其危害也显见易明。其中最重要的是,很容易滋长公安机关为立功嘉奖违背刑侦法规,以刑讯逼供等手段撬开涉案人之口,以求早日破案的心理。记得在部队时,不少团队有在某某级报刊见报多少篇记功的奖励条款。为了获得立功的殊荣,确有人搞假新闻以充数,沽名钓誉。由于立功不仅是一种高尚的政治荣誉,而且还与晋级、长资和物质重奖挂钩,极容易对一些心浮气躁之徒,钻营投机之辈产生不良诱惑。事实上,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就存在着公安机关急功近利、刑讯逼供的违法乱纪行为。结果,导致无辜者屈打成招,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直到偶然事发,而无辜者早已身首异处。这样的悲剧时常见诸报端,记功失当应是祸端之一。
同时,案破即记功表彰,如此政府定论,势必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独立审判。从目前的财政供给体制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既然政府早已给案破立功授奖,亦属于政府的政绩,法院要公正审判就难矣。近来,媒体对“公捕大会”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对未经法院审决的嫌犯,采取公开羞辱的方法,是对刑事政策的滥用和对法治精神的践踏。这一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有望得到解决。但案破即记功的政府行为,并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是故,本文愿能抛砖引玉,希望就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分辨是非,更希望通过公共舆论引起各地政府机关的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