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刺字打工妹为何不能出深圳?

时间:2020-05-29 01:5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向东
  据报道,8月11日凌晨和13日晚,在深圳发廊打工的芳芳(湖南邵阳人)和甜甜(河南洛阳人),先后被同一个男人带回出租屋,之后向她们各自的家人索要1.2万元和3万元现金。在未拿到钱后,两名歹徒对她们进行了各种凌辱,包括用针蘸墨,分别在她们的额头、乳房、后背上刺下了“妓女一号”、“骚货”、“我是一只妓”等字。 直至8月21日,分别被关押并遭受非人摧残了11天和8天的芳芳和甜甜,才被公明派出所的民警解救出来。28日晚上,受害女孩芳芳在其叔叔协助下,准备坐上轮椅离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起程返回湖南老家治疗时,当地警方以芳芳涉嫌卖淫必须接受调查为由,拒绝其离开深圳。(《潇湘晨报》8月30日)

  芳芳是受害人,同时也不排除她可能又是违法者。违法者应当接受警方调查,我认为理所当然。可是因为需要接受调查,就不能离开深圳,对此说法有何法律依据,我却不解。

  我不知道深圳警方阻止芳芳回湖南老家的法律依据何在,但我却知道此时的芳芳如果出国,却是可以的。根据《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有五种情形的人是不能出国的:(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显然,芳芳不属于上面的任何一种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是芳芳涉嫌卖淫,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只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构不上犯罪,其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违法嫌疑人”,这与“犯罪嫌疑人”区别大着呢!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就算此时芳芳是想离开深圳出国而不是回湖南,任何人也是没有理由阻止的。既然芳芳出国的想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离开深圳又有什么不可呢?何况芳芳的目的地只是湖南呢?

  有了芳芳可以出国的理由,我可以大胆地说,深圳警方以芳芳涉嫌卖淫阻止其离开深圳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耐人寻味的是,深圳警方阻止芳芳离开深圳回湖南的当天,正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之日,其中该法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强调了对公民权的保障和对警察权的规范。而深圳警方阻止芳芳离开深圳回湖南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警察权的一种滥用。

  所以,我认为,芳芳即使是有配合深圳警方调查其违法行为的义务,但也没有留在深圳等待调查的义务,深圳警方阻止其离开深圳的做法,无疑是限制了芳芳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芳芳的公民权,应当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