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宋鱼水的先进事迹被广泛报道以来,“胜败皆服”四个字不仅已是对宋鱼水法官职业的极高评价,同时也成为了一条准绳,衡量着所有法官审判职责的履行。但笔者发现,如果不能把握“胜败皆服”的内在本质,抓住其灵魂,而仅仅简单地从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去理解,也极易从不同的视角,片面地走向各自的极端。
对于维护一已利益的当事人来讲,如果因败诉而感到不服,便似乎有理由拿“胜败皆服”来说事儿,自然是认为案子裁判得不公正。由于法院裁判的案子通常都会有胜负之分,如果仅以“服不服”来作为法官办案是否公正的标准,那么等于不服的败诉人都当然地可以认为裁判不公。这就使“胜败皆服”成为了当事人判断司法公正性的主观标准:只要你法官不能让我服,你就是不公正的。因此,简单地讲“胜败皆服”就会放任这样一种认识逻辑,从而将法官置于一种功利性评价之中,损害其司法权威。
如果当事人的上述主观认识可以现实地影响到对法官的评价,甚至上升为一种司法政策导向,那么对于法官来讲,“胜败皆服”就会演变成一种司法价值观,并左右着他们去追求具有这样一种外在效果的裁判结果。很明显,这其中的难点通常并不来自于胜诉者,而在于如何让败诉者“服”,那么为做到这一点,法官不仅在法庭上和裁判文书中要充分地“辨法析理”,法庭之外甚至裁判之后也还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对裁判理由再进行反复解释。这带来的问题是,让人觉得法律很软,尤其是过多地讲情理。
从对宋鱼水的宣传中我们看到,虽然人们多是从她的人格魅力方面来夸赞她所做到的“胜败皆服”,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她公正的司法奠定了这一切的基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所强调的,“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他指出: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笔者认为,肖扬院长对这个“服”字作出了更全面和更深入本质的回答。
“心服口服”当然是一种较为完美的结果,但法律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可以说就是针对“心不服”、“口不服”的,所以法律从来就是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法律的有效性就在于让人“不得不服”。司法从功能上讲,就是体现这种“不得不服”的机制。当然,这并不代表法官办案可以不用讲“理”,但这个“理”法官应该只在规定的程序里讲,也就是在法庭上讲,在裁判文书中讲,超出这个范围,这个理应当由各自的律师去讲,或者由担负法律宣传教育的机构去讲。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毫无疑问,法官作出裁判后,对案件就应该保持缄默。
作为“胜败皆服”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诠释,“不得不服”显示了法律的刚性和司法的强制力。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当对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心怀敬畏,而且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程序终了的司法结果。至于司法是否公正,在法律应有的监督和救济程序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妄断。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得不服”更能显示法治的秩序,而在这个支撑点上,“胜败皆服”便可以理解为一种值得追求的更高的司法境界。
法官们尤其不可忘记的是,“胜败皆服”的前提只能是公正的司法。如果司法不公,“心服口服”的背后恐怕就只能是对司法的轻篾,而“不得不服”实际则转化成了司法专横。毕竟“心服口服”和“不得不服”本身都不能必然证明司法是公正的,司法是否公正的检验标准毫无例外地只能是法律。
“胜败皆服”作为一种心境的表达,不能仅凭法官的人格魅力让人觉得法官会做到公正,而更要凭其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审判专业技能让公正实实在在地呈现出来,尤其要经得住那些来自法律思维的理性追问。故此,笔者在敬佩宋鱼水个人人品和法官修养的同时,更乐于探究她在具体案件上依法实现公正的方法,因为只有寻找到她办案过程中那些闪烁着法官职业智慧的亮点,才能真正弄清楚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又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不得不服”,才能真正让我折服于人们对她“胜败皆服”的评价,才能真正让同是法官的我明白如何去实现无愧于神圣法律的“胜败皆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