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岂能只要结果不管过程

时间:2020-05-29 01: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立波
  最近,中国法院网报道的几起“民告官”案,均为行政执法单位败诉。如8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判撤销;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在对三名个体驾驶员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所做出的三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均未加盖单位公章,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办案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被告龙南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赖吉祥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几起案件虽说案情不同,败诉的因由因案而异,但一个共同的原因是:程序违法。笔者仔细分析这几起案件后发现,不管是公安处罚决定也好,还是税务行政处罚也罢,其处罚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拿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在对三名个体驾驶员所做出的三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说,仅仅是因均未加盖单位公章,而被法院判决撤销。但就是一枚方寸大小的公章,其显示的程序意义非同小可,公章是公权的象征,没有公章,即便认定事实再清楚,证据再确凿,处罚的法律依据再正确,其所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于一张废纸,在某种意义上讲不叫“公案”,对被处罚对象毫无法律约束力。

  佘祥林错抓错判冤案我们还记忆犹新,是什么原因?问题还是出在程序上:没有作DNA就确定女尸是佘妻;法医鉴定有误证据不足就采取强制措施;未经法院审判就作有罪推定;为获取有罪证据就刑讯逼供……使得程序环环出错,冤案一路过关。在我们的周围冤案和错案之所以一再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的一些领导和执法人员长期存在的“只要结果,不管过程”的惯性思维有关,在这种思维支配下,我们有些执法人员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只管实体不出错误,不管程序是否正当,可以不调查取证、可以不告知处罚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可以不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不按处罚对象申请举行听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其教训无疑是深刻的。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在法院判决宣布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怎能是有效的证据?没有程序保障的任意执法,损害的岂止是程序本身?人们为什么信仰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民正当权益的“守护神”。因此程序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应景式”的过场,而是避免执法者恣意妄为的可靠法律防线。

  美国总统布什的竞选对手戈尔宣布败选时的一段话意味深长:“虽然我强烈反对联邦法院的立场,但我仍然接受裁决,接受这一不可改变的结果。”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程序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