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工资以及雇用不满16岁的童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9月22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谴责。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劳动部门首次进行此类揭露。(《第一财经日报》9月23日)
受到公开谴责的20家“血汗工厂” 的恶劣程度也令人触目惊心:有的一个月内,迫使116名工人人均超时工作123.44小时;有的拖欠工人工资高达480万元;有的违规收取押金,非法扣押证件,引发员工罢工、集体上访;有的非法招用多名童工等。
同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颁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行“血汗工厂”公开制度:今后,劳动部门随时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对“血汗工厂”的行为,人们对此是深恶痛绝,不仅是在侵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的践踏,是黑心老板对广大农民工和一些未成年人血汗的榨取,引发了多种矛盾和纠纷,是和谐社会中的一种极不和谐的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不仅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使一些黑心老板受到社会信誉上的损失,使其在商场中难以立足,同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血汗工厂”曝光进行“公开谴责”,笔者不可否认对有关企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一种对违反《劳动法》企业的“打击”,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强调的“对那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单位和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该向社会公布的绝不能姑息,一定要予以曝光。”从中可以看出一点让人不解的含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只公开谴责是远不够的!
我们从《劳动法》的规定中看,“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拖欠工资、违反低工资标准、解除合同不给补偿的应当“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对于雇用不满16岁的童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反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笔者不一一列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违反劳动法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只曝光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进行谴责20家“血汗工厂”, 记者联络“发现这些工厂的经营者大多数已经逃匿,登记的电话也无人接听。”似乎给人有“打死蛇”的感觉,对于“死猪”当然“不怕开水烫”, 这种“公开谴责”的意义和作用就大大折扣。倒不如实实在在地为劳动者做些实事,对“血汗工厂”公开谴责和处罚同时做到。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今的一个社会性问题,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只有多管齐下,多方协作、多种措施、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使“广大劳动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致于“采取非正常途径和极端方式来表达维权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