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勾结”的死穴在哪里

时间:2020-05-29 01: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钟文华
  国务院发出的整顿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对其中存在的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9月22日前,必须撤出在煤矿的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最后通牒”的时间已到,时隔几个月,效果如何?没有看到全国有多少撤资人数,但看到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还有“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

  频发的矿难,导致矿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所说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2005年9月,娄底市纪委和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国务院发出的紧急通知,对官煤勾结,能否起到预想的作用呢?从内蒙古自治区的反响“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却使人感觉到心寒。难道对于官煤勾结就真的无计可施了吗?我想非也,即炼成了铜皮铁骨的“铁布衫”也有死穴,那么官煤勾结的“死穴”又在那?说起来又很简单,就是一个是在“钱”上,另一个是在“官”上。

  官煤为何会勾结,就是非法煤矿主为了寻求“保护伞”,为的是利用官的职权,保护其非法地开采,以谋求更大的利益。官就充分地利用职权的优势,谋求的是私利。双方在以钱为纽带,一些煤矿老板已经和官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9月22日是官煤撤股“最后通牒”的最后期限。全国上下,发起了对官煤勾结的战斗。取得这场战斗胜利的关键在于如何点中官煤勾结的“死穴”。

  所谓“官”是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现代汉语词典》406页)。一个人任命后可谓“官”,罢免了后即为民,非法煤矿主利用的是官位,不是某个人,从制度上的各种规定来限制官煤勾结,是一种“扬汤止沸”的措施,至使一些官煤勾结的“官”心存侥幸,利令智昏,由是出现了“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真的罢免了其“官”,又有那个蠢才煤矿主还愿意将“干股”送给一个平民百姓?如果罢免了其官,官煤勾结的官也随之消失。所以笔者认为:国务院发出的整顿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已给了这些官煤勾结的官员们的机会,现在应当查出一起处理一起,一律摆免其“官”,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已成为一些人的座右铭。有些人把当官也当成了一种某财的手段,为了钱,不惜丢官,不怕坐牢,甚至不顾性命。如果能够使官煤勾结中的官,在经济上沾不到便宜,甚至赔本,那还有“决不撤股”的人吗?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盈利性的经营活动,早在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有相应的规定,对于非法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对于“干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以行贿受贿来处理;对于不撤资的官,在处理时应按其非法煤矿主来处罚,使有些官煤勾结的人“倾家荡产”。

  笔者认为:对官煤勾结之人,使其丢官破财,这是治理之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