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为何胆敢“拒不撤股”

时间:2020-05-29 01: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巴山雨
  9月22日,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9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实际上,要求官员从煤矿撤股是国务院的规定,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现在,国务院和省两级《紧急通知》规定的“大限”已到,而内蒙古自治区却为什么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呢?仔细分析,其拒不撤股的原因无非基于以下几种心理:

  其一,观望心理。即一些在煤矿入股的公职人员对此次整顿煤矿还持观望的态度,根据他们以往的经验,中央“严厉整顿”的许多措施到了下面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或者是“只打雷不下雨”。这样的次数一多,他们自然也会患上“整顿疲劳症”,面对整顿不害怕,对整顿是否“动真格”持观望态度,故迟迟不撤。

  其二,从众心理。既然在产煤区,“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公职人员自然会互相打听:“你撤资没?”如果你没撤资那我也不撤,最后大家都抵着不撤。在煤矿入股的官员众多,法不责众,如果全部处理甚至还可能影响到一个地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看你上级怎么处理?

  其三,侥幸心理。即公职人员以为自己能在此次整顿中侥幸过关。此种想法的理由是,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煤矿注册时的股东上并没有他们的名字,他们只是用权力入的股。查无实据,上级又如何查得出来?

  其四,破釜沉舟心理。记者了解到公职人员中有“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这明显是一种“破釜沉舟,一拼到底”的决心。没查出来,以后继续有“收益”,极其丰厚;查出来丢了“官帽”,那以前的收益也“够本”了。面对入股煤矿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其风险只是“丢官”,根本不成比例。况且,即使丢了官,以后也仍然可以通过自己在任时的各种“关系”,使自己的“能量”仍然能够“间接”入股。有此好事,还撤资干什么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多次强调,“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已经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让公职人员从煤矿撤资,还只是让他们“改错”行为,谈不上是处罚,只不过是让他们把不该伸的“手”缩回去而已。如果真要铁腕治煤,那就不如下道死命令:凡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再追究法律责任。如此规定,他们应该知道“轻重”了吧。

  官员拒不撤股,是下级违纪官员对上级政令的赤裸裸的抵制,这对我们反腐的决心和措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