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处理不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广州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日前,广州副市长苏泽群、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同时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张杰明认为,用人单位欠薪,应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广州市的这一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检查组的重视。(11月16日信息时报)
笔者觉得“拖欠工资罪”还是且慢入刑法的好,固然在一些地区拖欠工资现象很严重,因讨薪引发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越是解决疑难问题越是要找到症结,别一杀鸡就想着拿牛刀。
其一;只要没有触犯到或上升到刑事犯罪的欠薪问题应该解决在政府行政机关这一环节,这本身就是法定职责,不应滥用司法资源。今年1至9月,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共接受和处理涉及工资发放问题的投诉举报36408批次,来访人数66281人次。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2001年至2005年,通过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775件,年均结案6955件。这一组详尽数据表明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成效是明显的。不过,目前某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帮助农民工讨薪方面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尽管大部分是由于法律本身不健全、不配套造成的,但主观上难卸其责,有些执法人员对讨薪问题有畏难情绪,甚至个别人认为此事窝在劳动部门手里难解决,不如闹大了问题升格、上级重视才好妥善处理。
其二;应针对行政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进行修改,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而不应动辄另起炉灶,将行政法律放置一旁,再来搞“拖欠工资罪”。上升到刑法高度固然能起到震慑作用,但即便专门设了罪,也不可能釜底抽薪,长久之计还是要依靠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劳动市场。《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这明显处罚太轻。一些地方出现欠薪,一般只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也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对经营者无关痛痒,造成恶意或随意拖欠员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通过修法,强化劳动部门的追欠处罚力度,不是削弱而是增强其行政职能,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将问题解决在行政调解或处理阶段,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其三;欠薪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应对改革开放新形势、新问题的一次考试,唯有开拓思路,创新制度,用全新的工作方法来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没有别的捷径可走。其实,广州乃至广东在处理欠薪方面有过一些经验创举,比如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外来工工资不再由包工头发等等。这些都表明政府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能够更好处理欠薪问题的有效良方。但是就全国而言,并没有从源头上遏制欠薪事件的发生,某种程度也暴露了个别地区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懒政”。笔者认为,从民工欠薪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和建筑业主这些特点上看,从源头上监管相当重要。目前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能力不强是一大弱项,应该通过改革把一部分职能转换到中介机构去做,比如职业指导机构或专门的职业风险咨询机构,结合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两大块,在企业用工之前就把欠薪风险考虑进去,加以严加防范,未雨绸缪,而不是守株待兔,等到“小病拖成大病”再来查处。
增设“拖欠工资罪”,看上去很美丽,是个药到病除的好主意,其实它掩盖着行政职能弱化的“隐疾”,进而导致政府监管市场经济能力的萎缩,无论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还是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角度考虑都不是件好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