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腿”的问责制度怎会健全?

时间:2020-05-28 22: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义昆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是中国因环境污染事件被解职的最高级官员。对此问责事件,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蒋承菘认为,“这充分说明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不久,国务院就免去了环保部门最高官员的职务,这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愈来愈完善,官员问责制越来越健全。” (12月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社电)

在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不久,中央能如此迅速并坚决地对相关部门的最高官员进行问责,确实体现了中央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中央对建设法制政府的决心,但以此认为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越来越健全,却似乎过于乐观。

中国行政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包括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非典过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制的制度化。2004年2月,在北京市密云踩踏事故和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中又有一批官员因失职而丢官。当年4月,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川东钻探公司特大井喷事故引咎辞职。面对一系列高官的陆续“下课”,一时好评如潮,并被论者誉之为“问责风暴”。

然而,综观一系列问责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许多地方在问责官员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人治色彩,致使在问责何人、由谁问责、问责什么、如何问责等诸多方面往往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同时,因为问责停留在“对上负责”的理念上,停留在组织安排上,出现行政责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现象。解振华的解职过程也是这样:解振华请辞,并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显然,解振华的解职仍未摆脱“对上负责”的理念和走出组织安排的问责方式。

而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却是要实现从“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的转变,这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这也是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民主诉求和政治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根源。

组织安排是一种同体问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联系今天的问责制度,我们就能体会到组织安排这种同体问责的缺憾:上级满意了,群众不满意怎么办;组织上问责了,群众还要问责怎么办。这,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显然,“对上负责”、组织安排的问责制度设计是“跛腿”的,能否真正起到问责的效果值得怀疑。

按问责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指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和公众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二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目前,我国启动的行政问责途径已涉及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理念基础与制度保障,各个问责主体尚未实现权利的明晰与角色的复位,异体问责仍然难以实现。

在笔者看来,真正的行政问责,既来源于制度的硬性规定,也来自民众和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李离伏剑”之类官员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远的政治氛围,而不仅仅是组织安排。以此观之,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仍不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