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判决书:公民行使处分权

时间:2020-05-28 22:4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冉小毅
  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如何认定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观点主要有以下:1、买卖判决书有损司法权威应该禁止;2、应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3、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以规范后完全可以提倡;4、最高法院可以仿照产权交易所建立债权交易所,让判决书都可以挂牌交易。对于肯定还是否定的观点似乎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却都有失全面。本人认为应当从公民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法院裁判权威的关系来加以分析。

  首先,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属于其享有的合法债权,对于该权利的实现不但可诉诸于相关诉讼程序,当然还受实体法的保护。作为公民的实体权利,公民对此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在“私法自治”的精神中,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就好像我们每天早晨起来5毛钱买一个茶叶蛋,无可厚非。

  其次,这个结果是经过诉讼程序而成的,那么是否应该把执行程序亦进行到底呢?这同样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选择,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只能由他说了算,而且还受制于申请期限的限制。因为,“法律会惩罚那些眠于权利之上的人”。

  再次,有人认为法院的裁判代表了司法权威,但司法权威与处分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到底有多大?民事行为的范畴中,禁止或者限制某种行为的另一面是给了公众一道不能跨越的栅栏,此栅栏的设立需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既然处分实体权利并没有逾越任何栅栏,那么它又如何影响司法权威呢?

  最后,不得不提我们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了,近来执行工作遇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不能把什么帽子都扣在执行困难的头上。换句话讲不申请执行如何就知道一定执行不了?就目前来讲,此类执行也只能由法院进行,更不应该将出卖判决书的行为当作执行工作的一种替身来对待,因为即使把判决书卖给别人最后还得申请法院执行。所以,我们要改革和规划以及研究的是如何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

  执行工作虽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但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它是滞后而且中立的,执行困难的解决更有待于民众的诚信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且,作为法定的执行程序,程序的公正有其自身的价值,并且,执行工作不同于民间的给人要帐,执行更不可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意愿,那种认为债权执行不能实现就一定影响司法权威的观点,其实是对司法权威的不了解。

  在以公正为灵魂的司法权威中,虽然是法院做出的裁判,但法院并没有义务主动执行债务人,也没有义务保障所有的债权都能得到百分百的执行。同样,在以自愿合法诚信为精神的私法领域,出卖判决书的行为也仅仅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有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