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在市区主要路段、主要路口安装了500个电子眼。知情人说,这500个“电子警察”并不是政府投资安装的,而是电子眼生产厂家无偿“赞助”的。公安部门在其后的违章处罚款项中按一定的比例返还厂家成本费。(11月30日新华网)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透露,为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本次安装500个电子眼确实是一种商业化运作模式。市场经济了,按价值规律办事,商业化运作自然已司空见惯。然而郑州警方在行使交通管理这个公共权力上也搞起了“商业化运作”,就不能不让人诧异了。郑州警方的“商业化运作”确实运作得有模有样,比如选定“商业伙作”,就运用了招投标手段。郑州警方没有透露“投资方”可以从罚款中分得多少份额,也许这属于“商业秘密”,但确凿无疑的事实是,郑州警方用公权作价获得了500个电子眼,电子眼生产商用500个电子眼折资参股了公共权力,成了公共权力的一个“股东”。
在商言商,企业的一招一式都是要进行成本核算的。投入最小化产出最大化乃是企业的终极目标。尽管电子眼生产商表示“投资有一定风险”,但还是竞标进行“风险投资”,就足以证明他们非常看好这个在公共权力领域的“商业化运作”。电子眼生产商心中清楚得很,有警方那一只可以导致“非市场因素”的“有形之手”,所谓“风险投资”其实毫无风险可言,只要坐等分红了。
有人质疑,商家趋利是自然法则,作为电子眼生产商,肯定希望违章越多越好,这样他们的“红利”就会多分,因此在电子眼设计上会不会做手脚?还有人质疑,既然电子眼生产商已投资参股,成了公共权力的一个“股东”,那么他们违章之后是否也会被罚款?这些质疑目前虽然都是“虚拟”的,然而在权力与资本结盟的官商一体中,什么怪事不会发生?
又做买卖又做官的“红顶商人”,其危害已是有目共睹。然而像今天郑州的事情,尽管没有具体的“红顶商人”混迹其间,实际上也是同样的套路。而且因为主角换成了警方,其潜在的隐患也更大——即使郑州警方的这个“商业化运作”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但它异化了公共权力的本质,伤害到社会整体利益。公权与市场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公权必须与市场保持距离,才能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尤令人担忧的是,如果郑州警方这个“商业化运作”得不到制止,那将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倘若其它执法部门也纷纷实行“商业化运作”,那又会是怎样一个乱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