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罪成了稻草人谁之过

时间:2020-05-28 22:3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怡平
  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8年来全国违法案件数以万计,以破坏环境罪定案仅3起。重经济处罚,轻刑事追究,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成了中国环保执法的软肋。这其中原因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与法制建设不健全配套有直接相关。以至环保部门呼吁“强烈希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使执法者的腰杆硬起来。(见11月30日新华网、29日新华社和半月谈报道)

  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几年多有发生,根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环境违法案件也在2万件左右。2005年1至10月底,各地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01万人次,排查企业42万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3万件,已经结案1.4万件,其中取缔关闭2682家,停产治理1750家,处理责任人163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经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数以万计的环保违法案件却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环保执法丧失了权威和尊严,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环保污染事故屡禁不绝,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至于全国各地大江大河很少能保持住清洁之身,伴随着一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是地方职业病的增多、许多“癌症村”的诞生、以及对环境资源毁灭性的破坏。

  既然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缘何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首要的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大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容忍环境污染,甚至以优惠政策招徕污染企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高污染的利税大户,地方政府早就撑起了保护伞,挂上了重点保护企业的招牌,名为保护,实则偏袒和纵容。所以,即使造成了严重污染事故,处理起来亦是网开一面,手下留情,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也不讳言“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结”。

  更应该看到,目前的环保法规还不配套完善。本应成为环境执法威慑力之源的“破坏环境罪”,8年来竟然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以至于什么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缺乏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不仅各地环保部门在认定时存在困难,很少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而法院在判案时也缺少量刑标准及依据。本来,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取证、定性就比较困难;现在主要是以违法行为造成多少直接的经济损失作为量刑的标准,其对环境公益的破坏缺乏技术手段评估。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和定罪标准,无疑更加剧了执法的难度。由于环境执法者手中没有“尚方宝剑”,以至于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

  中国的环境现在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没有任何余地纵容它恶化。党中央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无论是现实还是可持续发展都要求必须完善环保法律条款,尽早出台司法解释。鉴于破坏环境就是对环境公益权的侵害,刑事诉讼法也有必要做一些修改,立法规定由国家检察机关担当环保公益案件的起诉职能,同时,授予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便有效避免政府保护主义对环境犯罪的查处不力。在严格执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加大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

  在对待环境污染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它的民事赔偿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通过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最终提高环保法条的刚性,使其凛然不可侵犯,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行政管理者、执法者都有所敬畏,不能再充当吓唬的稻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