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化事故看国企的社会责任

时间:2020-05-28 22: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曼
  2005年11月13日吉林化工厂双苯厂发生了严重的爆炸事故,在随后短短几天之内引发了松花江水环境污染,哈尔滨市也因此紧急停水了三天,在各方积极展开工作减少因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时,我们不禁疑惑:这样的悲剧还要重演几次?

  从去年川化沱江污染案到今年吉化松花江污染事故,大型国有企业环境污染事件频频爆发,引起了社会公众和诸多媒体对国企缺乏社会责任意识问题的关注。单就国企自身的历史原因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因为在过去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成为挥之不去的沉重包袱。时至今日,许多国企仍不愿多谈企业的社会责任,唯恐又退回到老路。

  我们这里提到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与以往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国企改制以前承担的“社会责任”包罗全象,从职工的生老病死到企业内部单纯按国家计划,标准生产产品,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不正常现象。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按市场调控进行生产,获取利润才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活力细胞的本来功能。但是任何事情都不可矫正过激,我们需要对国企的“社会责任”再认识。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说,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除为企业股东,投资方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从企业内部看,应该保护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从企业的外部看,工厂、企业应该意识到自身发展和所处地理区域的平衡协调,在对自然、人民生活环境负责任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因此,重提“企业社会责任”决不是“企业办社会”的翻版,而是在综合各种利益考量的基础上使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吉化公司作为东北地区和吉林市大型国有企业,在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在创造税收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也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是如果片面地强调经营业绩指标,把营利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而淡漠“社会责任”,丝毫不考虑高危险性行业的存在发展与周围脆弱环境的保护问题,那么其最终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因小失大。虽然目前关于吉化爆炸事故所造成的连锁经济损失还未统计公布,但仅从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型城市三天停水来估算,这个数字应该不小。在这样的事实面前,还有谁能说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小事,而不予重视?

  根据中国共产党16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是保持中国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求和谐社会必须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使得我们把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要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既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也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既要重视政府给付型干预的作用,也要重视微观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作用。吉化松花江污染事故给我们再一次敲响警钟,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再遭到这样任意的破坏,而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发展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有企业,应如何在经营生产中充分考虑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积极落实相应的社会责任,是摆在每个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国企面前的一道难题,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任重而道远!

  作者来自:陕西省西安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