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期权腐败须筑牢制度篱笆

时间:2020-05-28 22:2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陆志坚
  为遏制期权腐败”,浙江省委近期出台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内经商。此举一出,引发广泛关注,多数持赞同、肯定意见,但也有一些争议之声,规定能否“落地”成为普遍瞩目的焦点。(11月28日 新华网)

  较之于贪污贿赂,“期权腐败”更具隐蔽性、腐蚀性和渗透性。某些官员在任时,将手中掌握的各种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批权、决策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投资于某些企业,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而是作为一种资源等离职后再享受回报。

  “期权腐败”大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向对方获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而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一些官员便处心积虑地积累权力资本,一旦时机成熟便主动辞职“下海”,“黑钱”眨眼间便被洗成了白钱。

  查处难度大是“期权腐败”的一大特点。有专家指出,鉴别“期权腐败”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更是直言相告:“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在司法领域还处于隐性状态。

  虽然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下海”有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期权腐败”隐匿性极强,要真正达到遏制的目的,确保法规“落地”,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重在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其一要公开“权力清单”,实行阳光操作,防止官员在位时通过职权给予企业“方便”。同时,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交给群众,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立体型监督网络,让监督的目光无处不在,无处不有。

  其二要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诸如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

  其三要完善延伸监督机制,警惕官员“带病”离职。对离职尤其是对那些下海经商或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实行延伸监督,看看这些官员的资产增值究竟是怎么来的,是充分利用了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还是利用了“余权”——公权的“剩余资源”。

  “期权腐败”是新形势下腐败新动向、新特点、新变种,且其隐性特点更具危害性,必须筑牢制度篱笆,严防公权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