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思想家管子的论述中,有一句话叫“廉不蔽恶”,用现代汉语说,即是:有廉,就不会掩饰过错。延伸一下理解就是,凡临政莅事者,非但不可“勿以恶小而为之”,更重要的是要慎始慎终、慎独慎微,容不得洁身玷污。而对一个人来说,既然廉洁自爱,自然就不让污垢沾身,更不会自欺欺人,掩饰污垢,而总是主动、自觉地清理自己的肌体,检讨自己的过错。每个人,尤其是我们的党员干部,能如是,则利已、利民、利国。由此看,管子将“廉”定为立国的“四维”之一,并强调“廉不蔽恶”,实在是有道理的。
在我国,凡堪称廉洁典范者,无不具备知错改错的风格,而绝不文过饰非。清代,出任江苏廉访使的林则徐便是“廉不蔽恶”的践行者和示范者。他在自己的大堂两旁亲自撰书了一副对联:求通民情,愿闻己过。不仅号召人们揭发贪官污吏,而且鼓励人们给自己多提意见,他一定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后来,果真有百姓对他“纳谏”过程中手下人的假公济私提出忠告,他便很透明地处理了此事,一时传为美谈。林则徐的另一副对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纫,无欲则刚”,是传世警言,也是后人之鉴。这一副对联正是他在一八四零年担任钦差大臣,查禁鸦片,“红得发紫”时所作,挂在府厅内。面对当时形形色色的威胁、利诱,他公然宣明自己的观点:要广泛听取各种意见,才能把事情做好,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当官的必须坚决杜绝私欲,才能看清自己存在的问题,才能刚正不阿地挺立世间。试想,流芳千古的林则徐,倘若无“廉不蔽恶”之念,又岂会有无私无畏之行呢?
无独有偶。清代参倒和?的代表人物高邮籍的王念孙、王引之父子在嘉庆年间,可谓名重一时,而他们对自己治水的过失(系王念孙的过错)在奏章中不仅不掩盖,不饰非,而且主动揽责任,找原因,并按规定坚持“罚俸”,由王念孙赔偿17259两白银。这对廉洁为官、俸禄薄寡的王念孙来说确实是不小的数字。后来,还是王引之靠借贷和扣除养廉银偿还,历时十多年才还清。这也就演绎成高邮的一段“父债子还”的佳话。在别人避之不及,唯恐丑名沾身的时候,王氏父子主动承担过失,磊落从政,正步人生,这是何等的可贵啊!
在当代,周恩来总理更是艰苦朴素、“廉不蔽恶”的典范。在他出国期间,工作人员为他修理了早该修理的住房。为此,他严厉批评了工作人员。按说,这算不得多大的过错。但总理还是严格要求自己,在会议上认真作了自我批评。一九六一年,有人劝周总理写一本书,总理笑了笑,爽快地说:“如果我写书,我就写我一生中的错误。”又风趣地说:“这可不是卢梭的《忏悔录》,而是要让活着的人们都能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以上仅是伟人的生活琐事,然而由此足以窥见“廉不蔽恶”的形象注脚。
在我们法官来说,审判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法官首先应该是公正的,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独立。古今中外,世事更迭,然“法官”始终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代名词。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每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最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始终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心态,既不可以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此外,法官必须廉洁,这是因为司法本身不可掺杂任何金钱交易和物质诱惑。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诚然,我们当前收入还不稳定丰厚,生活尚有后顾之忧,但法官本身不应当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而应以清廉、俭朴为美德。有学者对普通法系国家几位伟大的法官如柯克、马歇尔、霍尔姆斯等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不仅以公正无私而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而闻名。近观我们身边的先进法官、法院模范,也能发现他们具有长期生活积淀下来的俭朴生活习惯。凡是违法违纪的个别法官,也大多与“孔方兄”侵蚀“惊堂木”有关。而今的“糖衣炮弹”威力更大,祸害更深。作为手握审判大权的法官应时刻保持警觉。“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只有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境界,才能拒腐千里。
法官朋友们,你是廉洁的吗?你愿作廉洁的人吗?那么,请不要掩饰自己的过错!
作者来自: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