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江西省委专门制定并下发文件,强调不得组织法检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笔者认为这是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力,优化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的正确选择,非常值得肯定和推广。
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按照相关诉讼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办理案件的国家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运作有别于行政执法的套路,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的程序也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无视司法机关的特殊性,把他们与行政执法机关放在一起来让社会各界评议,就会抹煞二者之间的界限,混同司法权与行政权。
司法机关还肩负着打击敌人、调处矛盾、保护人民的重任,其最高的工作原则是服从于法律。如果片面追求社会各方面的好评,就会造成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放不开手脚,甚至屈从于“民意”而违法办案。一些地方在司法办案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其原因中就有当地政府部门通过执法评议对司法机关过多干预的因素。
由此看来,让司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行风评议,是对司法机关性质的误判,是对司法机关执法环境的毒化。江西省委下文纠正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关性质认识的归位,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尊重。
当然,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也绝不能成为人民群众监督的“空档”。不能让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并不等于说司法机关就可以不听取群众的监督意见。司法机关应该下气力做好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畅通有冤情群众的伸冤渠道,主动接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闻过则喜,问过则改,绝对不能把不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当成讳疾忌医的挡箭牌。唯如此,司法机关既能放开手脚来大胆办案,又不至于由于监督不力而乱办案,确保其朝着公正司法的方向不断发展和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