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晨报》报道,武汉大学日前公示了对13名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其中4人被记过,2人被严重警告,4人被留校察看,3人被开除学籍。武汉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刘明建称,学校公示这份处理通报目的就是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诚信应考。学生考试作弊,确实是严重错误,不整肃考风考纪,就会影响学风校风,就会有更多的学生铤而走险。
笔者认为,武汉大学给予3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过于严厉。
众所周知,我国的大学主要是国立大学,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就高校取消学生学位或开除学生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而言,其行使的显然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单方性,高校和学生之间没有平等性可言,也不存在协商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必须做到自我约束,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一定的处分原则。
首先,高校处分学生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又称之为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高校在可采取多种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情况下,要选择一个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处分方式,而不能小题大做。举个例子,比如某学生违纪,在记过和勒令退学均可达到处分目的的情况下,高校就应选择记过处分,而不应选择勒令退学。当然,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选用较轻的处分手段能达到目的,倘若不能达到目的,则应选用较重的处分手段。在本案中,武汉大学对学生处分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学校考试秩序,用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完全可以达到目的,而武汉大学却采用了开除学籍处分,这显然违背了必要性原则。
其次,高校处分学生应遵循合比例性原则。所谓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高校对相对人(学生)所采取的处分与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的相比较应当相称。德国学者弗莱纳将其比喻为“不可用大炮打麻雀”(炮声会惊吓邻居,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在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将其比喻为杀鸡取卵,目的是取卵,而去剥夺一只鸡的生命,这显然违反了合比例原则。而在本案中,学校仅仅是为了维护学校考试秩序,便将3名大学生开除学籍,剥夺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这显然违背了合比例性原则。
最后,高校处分学生应遵循青少年学生的特点,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中国有句古话叫“浪子回头金不换”。当前在校大学生多在15—23岁之间,身心发育等与一般成年人不同,社会经验不足,难免会犯错误,但总的来说,这些犯错误的青年学生主观恶性并不深。高校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务必要考虑到青少年学生的这一特点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如山东一些大学推出了前科消灭制度,即大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若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没有再受到纪律处分,则学校在其毕业时取消其纪律处分,其曾受到的纪律处分不记入个人档案。这显然是一项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措施。而在本案中,武汉大学将3名学生开除学籍,而不是采取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方式,这显然没有给这3名学生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贯彻执行必然会给适用对象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侵害,致使这3名学生一失足便成千古恨,其本身的正义性也值得怀疑。
总之,高校对学生予以纪律处分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因此,学校在制订校规校纪和实施纪律处分时都要以人为本,讲究宽严适度,要综合平衡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并给学生以出路和希望,使学生们在接受纪律约束的同时,也能体会到学校的人性关怀。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包括纪律)所考虑的不是人们都像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瞧灿烂的星空、盛开的花木和存在的必要性及美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