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空白卡住救命钱

时间:2020-05-28 19:4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效仁
  湖南益阳女士彭玲因被人伤害脑部严重受伤,已经昏迷30多天,医疗花费11万多元。由于凶手不知所踪,彭家已无力支撑,便准备取出彭女士的存款做医疗费用。然而,其弟带着姐弟俩的身份证,以及“彭玲——昏迷状态,病危阶段”的医院证明,到建设银行益阳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取钱时却遭到拒绝。媒体以“女孩遭袭受重伤,法律空白卡住救命钱”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1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因为,按银行有关规章,储户凭密码支取存款,而彭弟无法提供其存折密码。《建行会计核算操作手册》还规定:“密码挂失必须由客户本人凭存折、身份证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有身份证和存折,则属于“密码遗忘”的业务范畴,应该由本人进行密码挂失后才能办理取款手续。此种情况,“只有等储户过世以后,才能够按照遗产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取出来进行处置。”

  正如一位律师所言,银行在制度上并没有违规操作的地方。如此规定,其实质亦是更好的保护储户的权益。因为,不如此严密周全的规定,储户的存款就有可能被冒领和盗取。而彭女士事件毕竟属于大意外,也太特殊,加上法律、制度上对储户一些特殊情况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即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在这样的法律空白地段,要银行违规操作,似乎强人所难。然而,如果银行一味坚守规矩,拒绝支取,就可能直接危及储户本人的生命权利。

  看似二难选择的背后,其实质是对于法律本质的认知误区。人类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正在于为人类自己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通过公正、程序和实质正义,通过惩戒、强制、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服务于人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法律始终是一种手段,而人才是终极的目的。人的生命,人的价值,人有尊严的活着,都是法律的目的,都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的利益和最终的目标。

  但是,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法律也不能涵盖经济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全部。也就是说,法律既可能因为立法者的认知失误存在法律空白,也可能因为法律的滞后未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出现边缘地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被动的由法律牵着鼻子走,还是通过人性化的操作弥补法律的缺失,正表现了是否以人为本,是否以服务人这一根本的宗旨和理性问题。

  就本案看,彭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急待救治,急待医疗费用,既不可能告知亲人存折密码,更不可能亲自去银行支取存款,假如银行部门固执己见,不敢越规章制度之雷池一步,非要等到当事人自己取款,甚至只有等储户过世以后,才能够按照遗产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取出来进行处置,对于储户来说,不仅直接损害了储户的生命权利,而且银行在此几乎可以称作无情的杀手。这未免太不人道,也太残忍了。

  当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可以到公证部门对医院病情证明的内容进行公证,确认彭的病情后,然后凭“公证书”办理取款手续。然而,按公证法“不能就文书内容进行公证”的规定,这条路仍然行不通。基于此,只能寄希望于银行部门能够以人为本,以储户的生命为重,破例支付彭玲的存款以应急需。同时,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监督代取人把储户的存款用于当事人的医疗救助。因为,为储户服务,为储户着想,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即是作为服务机构银行的工作职责,亦是银行法规制度建构的核心价值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