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务员制度,实现依法行政

时间:2020-05-28 19:2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程计山

《法制日报》1月19日刊登的《依法行政 不那么简单》一文,对于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读完此则报道之后,笔者想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在各级行政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虽然不依法行政在县以下政府和部门表现最为突出,但基层行政系国家行政权的基础,往往与人民群众直接发生关系、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基层政府和部门往往体现着国家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人”是我们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主体;行政机关是由公务员这种“人”组成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主要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今年1月1日我国的《公务员法》已正式实施,笔者认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切实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才是真正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

首先,在我国传统社会之中,“家长制”、“家长制作风”存在的基础在于:名义上各级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的(各级官员都是朝庭的“命官”,其命运只能由皇帝的好恶而决定、都只能依附于皇帝本人);但是,在上级官员面前,下级官员的种种权利同样地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上下级官员之间在事实上更多地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犹如上文中所剖析的那样,“家长制”、“家长制作风”的恶习在目前国家机关中仍然有着一定的影响,它也是导致目前不能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尽快建立起一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系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我们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传统的家长制、家长制作风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且成为不能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的时期,应当首先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在实践中确实落到实处、尤其是不因领导的打击报复而受到影响,才能够打破上下级公务员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下级公务员敢于拒绝上级的违法命令和决定。

其次,公务员独立的人格不仅仅表现为其合法的、合理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同时还应当表现为其必须对自己行为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一是在强调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打破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人身依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义务进行监督、惩戒,以防止因公务员自身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而不能依法行政现象的发生。《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违反相关义务之后的惩戒措施及惩戒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社会实践之中,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监督,对于其违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且予以严厉地惩戒,使得法律和纪律确实成为公务员的“高压线”,使得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保障公务员不因自身的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现象影响到依法行政。二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系其法定义务之一。笔者认为,如果说保障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各项权利,系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敢于说“不”、打破国家机关内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举措,那么追究其执行明显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责任,乃其面对违法命令不敢不说“不”的另一重要举措。在传统观念和传统制度中,往往对于追究因公务员自身徇情、徇私的法、纪责任比较重视;因此,为了确实使得公务员面对违法命令和决定不敢不说“不”、确保依法行政,在工作实践中应当加大追究执行了明显违法决定或命令的公务员责任的力度。

再次,一部法律能够得以正确实施,建立相对公正的争议裁决机制至关重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按照“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法官”的法治理念,为了维护对争议裁决的公正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至少对于涉及公务员惩戒争议的裁决不应当成为终局裁决;其次,按照目前行诉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完全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虽然对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的管理、任免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不应当过多地介入;但因对公务员的惩戒、辞退不仅仅关系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切身权益,同时更关系到建立一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因此,在行诉法的修改时,应当有选择地将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惩戒、辞退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样,才能够确立建立起一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由“人治”政府建设为“法治”政府必然地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之中,确实将公务员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建立起一支合格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系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