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0月起,福建某大学财务处会计肖书毅将该校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及奖学金的资金139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共作案150次,直到2005年1月31日,银行在把学生困难补助金输入学生账户时才发现金额不符,到学校财务处对账时才发现。此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判处肖书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月5日检察日报)
耐人寻味的是,肖书毅的作案手段超乎想象的简单,几乎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他将该校各院系通过学生处送到财务处欲报支的一些“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中的本应在审核后送回留存的“发放花名册”那一份截留下来。当各院系再向财务处送新一批“发放花名册”时,肖将以前截留下的“发放花名册”套入其中重报一次账,以自己的姓名填入新“发放花名册”中,并写上自己的银行账号,向银行报支。从中非法占有其重复报支的款项,作案150笔,每笔最少1000元最多达3.1万元。如此明目张胆,在财会专业人员的贪污中可以说是一大奇闻。
一个大学的小会计何生如此歹念,竟然将黑手伸向贫困大学生的困难补助金?何来如此胆量,将139万元的公款吞为已有?又为何作案时间达四年之久,作案150次,直到去年1月才被发现,查处归案?我们不妨做几个假设,可能结果会完全不一样。第一种情况是,学生处先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这两道关口都坚持制度,真正做到先审后批,落笔之前与前期花名册逐一核对人员和金额,而不是流于形式,肖书毅就不至于铤而走险,动起利用财务资料贪污的邪念。第二种情况是,会计岗位定期轮岗,一年或两年一换,而且健全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会计与会计之间相互监督、审核,不给“黑手”留下可乘之机,而使肖书毅在发放补助金上“一手泥墙”。第三种情况是,银行、学校、受益人三者定期及时地核对账目,从业务技术角度堵塞漏洞,如果银行每个月或每个季度都与学校财务部门、学生账户进行核对,那么,在肖书毅前几次作案时就被抓个正着,也不至于造成上百万元的亏空。
可怜这笔不菲的补助资金。本来国家对家境贫寒和成绩优异的大学生予以补助财力就十分有限,可是这起案件却从一个侧面透视出某些学校的管理者“财大气粗”,对财政专项资金疏于管理,如果开展经常性地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贪污过程早就暴露在阳光之下。肖书毅贪污的赃款大多用于挥霍,最终只追回赃款20多万元和一部12万元的小轿车,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大量管理人员参与挪用、贪污和私分的案例证明,内部管理失控是贪污等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因而,除了制度建设之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营造井然有序的管理氛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程序,并持之以恒的付诸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