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明确了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义务,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议不断的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等问题。《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号称“世纪的瘟疫”的艾滋病给人类带来了重大灾难,也给我国带来严重威胁。国家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最新评估显示,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艾滋病防治工作已到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艾滋病防治有关政策、工作机制、职责,将防治工作提高到法规高度,以法律手段推进防治工作,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对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后应当如何落实呢?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首先,要在落实政府责任上下功夫。为公众提供足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服务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艾滋病流行的严峻形势,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为公众筑起健康的“长城”。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以法律的高压给地方政府上道“紧箍咒”,使其不敢有丝毫的松懈。同时加大对防艾不力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有关部门或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应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处分。
其次,要在保障患者权利上下功夫。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反对各种歧视,不仅是对作为弱者的艾滋病人的人性关怀,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要加大对艾滋患者物质救助,更重要的是每个人能转变观念,不再把艾滋患者当“洪水猛兽”,让他们在被平等对待、被尊重的氛围中走完一生,这比单纯的物质救助更重要。
最后,要在加大政府投入上下功夫。当艾滋患者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束手无策无钱治病时,有可能引发对社会的报复,导致社会的“毁灭”。艾滋病不仅是个人的疾病问题,更是一个足以严重影响人类命运的重大社会问题,政府有义务为每个贫困的艾滋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条例虽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病人,但对无钱的患者,没有财政的支持这一规定很难落实。同时要确保实现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也亟需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