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应有职业认同感

时间:2020-05-28 17:0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文昌
  职业感是做人的根本,也是做事的根本,更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生生不息的根本。战国时期,荀卿在回答赵孝成王论兵之道时有这样一段话:“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于列,则治矣。”五句话,五个“死”字,对职业感做了一个精到的注释。宋朝的理学大师朱熹一生坚守师道,在岳麓书院培养了一大批得意门生,声名鹊起。“舆马之众,饮池水立涸”,可见当时盛况。不久理学被定为伪学,进而为逆党,他的很多弟子一个个受到迫害。1197年官府要逮捕他的得意门生蔡元定。分别之日,朱熹觉得今日一别,也许永远不能见面。于是让自己的学生和自己住上一宿。这个晚上师生二人没有谈论分别的事,而是神清气定,通宵校定《参同契》,直到东方发白。如此对自己职业的执着委实叫人感动。

  而今法治的不振,同样存在着司法人员缺乏对职业的认同感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先生对法律的职业化做过精辟的阐述:法律的职业化首先是法律教育专业化的追求,其次是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的思维和逻辑处理当下社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有社会对法律职业的认同。但我认为,法律职业化还应该包括司法人员为追求法律价值而一无反顾,绝不旁鹜的精神和气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点更为重要。

  在《国王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文章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要亲自进行司法审判。他的理由是: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具有理性,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适的。大法官柯克当即反驳:“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生命和财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所以,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国王听后勃然大怒,指责大法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面对国王的威胁,柯克的回答十分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鉴于柯克的执着和勇敢,国王只好放弃了自己的想法。

  回到今天,我们的执法者恰恰缺少柯克的这种精神。经常听到司法人员这样抱怨:司法人员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言下之义,执法环境不尽如意,司法人员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力和自由。当然,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不容回避,司法的政治化限制了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和成熟,从而影响到了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但是条件的钳制愈加呼唤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弘扬。尽管这会付出代价,甚至是惨重的代价。为了心中神圣的法律敢于和一切亵渎法律的人和事斗争到底,不媚上,不媚俗,不媚利,淡定从容,这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任何条件和环境的改变都是渐进的,但是追求法律职业化的内在抗争却可以从你我做起,从今天做起。这取决于每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

  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请记住一句话:要做,就做一个职业的!

  (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