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不是地方“自家银行”

时间:2020-05-28 16:4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瑞灼
  一个贷款建设的路桥项目,收费站一年收费649万元,却只还贷31万元,预计全部还完竟然要756年,这等荒唐事就发生在广东河源江面收费站。日前,民盟广东省副主委、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言,要求加强对非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监管,杜绝地方政府将收费站当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家“银行”(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05年底由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收费站年限公告》就显示,在广东全省74个收费站中,预测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45%,有6个还贷年限超过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费站要756年。公路收费何以遥遥无期?记者调查发现主要是因为收费站有钱不还。如韶关华溪收费站去年收入465万元,但还贷支出仅为42万元,只占总收入的9%;河源江面收费站去年收入649万元,还贷31万元,只占总收入的5%。而同一地方的韶关坪石收费站2004年收入374万元,还贷支出266万元,达71%。

  在超长收费年限和收费站有钱却不还贷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到部门利益的身影在作怪。一些地方政府显然将收费站当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家“银行”,在收费还贷年限上能拖则拖、能长则长,在还贷款上则能少就少;其次,公路养护及收费成本,在一些地方成了“糊涂账”,用于还贷的钱少了,收费站的可支配资金就多了。比如,贵阳市贵花公路花溪收费站历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6371.5万元,养护工程及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却达到了4711.8万元,这些钱真的都用于养护和经营管理了吗?让人怀疑。如此作法其实质是把群众出钱修建的公路当成部门谋利的工具,是一种与民争利、侵害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

  公路本属于应由国家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问题,国家推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建设模式,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有益补充。在这种模式下,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实际是社会大众,所收的费用属于公众所有,用于偿还贷款。而公路收费站只不过是受公众委托代为收费,对这笔钱是代收代管,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由社会大众来决定。没想到,这本应全部用于还贷的钱却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还贷,其余全部被用于它处,导致超长期的收费年限,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和深思。实际上,从2004年11月开始实行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于收费达到15年而未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规定停止收费,其债务应由政府偿还。

  王则楚委员的提案切实反映了广大群众的呼声,希望提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切实解决公路收费期限过长问题,对此我们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