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大胆探索

时间:2020-05-28 16:3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据《法制日报》2月22日报道,浙江宁波北仑检法两院联合推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范,从而增强了此类案件受理和运作的可操作性,收到了被告人服气、权利人叫好、专家称赞的好效果。笔者认为,宁波北仑检法两院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大胆探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各类侵犯国家、集体权益犯罪造成的损失,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全面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首先,此举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何种情形下提起、何时提起、采取何种方式提起没有作出过细的规定。由于这项规定过于笼统,也就造成了检法两家在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上不够协调,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无章可循,从而让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在执行中落了空。宁波北仑检法两院的做法,恰恰是让有关的法律规定由模糊走向了清晰,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防止了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让国家、集体利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发生。

  其次,此举是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监督机关的职责所系,是运用国家司法权力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有益尝试。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理应担当起来宪法赋予的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神圣职责。对于一些国家、集体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件,相关被害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检法两家密切协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是运用司法权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有力举措,也是法检两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

  第三,此举给相关被告人悔过自新提供一条出路。一些犯罪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被告人通过侦察、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教育和感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来弥补自己的罪责。检法两家通过协作,理顺了相关的法律程序,让这部分被告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也有利于他们主动创造条件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我们的法律、法规尽管在不断完善,还远远赶不上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实际。对于一些法律、法规上比较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像宁波北仑检法两院这样大胆探索,根据立法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更好地执行法律,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