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体现民主法制的进步

时间:2020-05-28 15:5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钟文华
  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过去,我国曾经历过先由专家、学者提起法律草案,成立专门的立法小组审查,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过程。制定的法律虽然基本上能够做到科学化、民主化,但还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的法律一颁布,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少;有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有的条款词义不清,在适用时出现不统一的现象。为此,国家为弥补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法律才颁布或刚施行,就出了大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这就说明我国立法过程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在我们国家,人民占了公民的百分之九十九,毛泽东同志说过,“只有人民才是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创造了财富、创造了文化、创造了历史,同样创造了法律制度,如果说离开了人民,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如果没有发挥人民的创造力,社会就不可能前进和发展。立法同样地离不开人民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民主,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法律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规定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需要公民来遵守,有许多法律是调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中公民为主体,这种法律关系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所最为关心的大事。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立法的要求,在2005年,常委会还就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二是就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法律委、财经委和法工委联合举行了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走群众路线,使公民有更多的表达心声,立法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做到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体现法律的人民意志,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让我们感受到的是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