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司法的乐土与净土,是司法不甘于走向庸俗的一种表现。在当今中国,司法的本土化或者说地方化,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这是因为,法的统一只是一种极其正常的表述,从立法到司法的每一个环节,法律与其操作者从来都是承认法的统一性,而且把维护法的统一性写在纸上并且说在嘴上。可是,当正义与公平的法能够体现出某种利益和法律关系时,地方利益便在此时敦促官员们充当了“法的协调者”的角色,这其中即有一部分是地方官员,也有一部分是畏惧权势和唯利是图的司法者。他们以“协调”与“稳定”之名行保护自身利益之实,而又把破坏法律统一的恶名嫁祸于“为地方谋利”的“协调”头上,让你看着像是有人在烧令人头痛的夹生饭。
把地方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上的人,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政客,我们不屑于与之争辩和对峙。但是,当一个食地方口粮拿地方俸禄被地方管理的法官在执行国家法律过程中,不是在法的理解上有错误的时候,我们把企图以情感代替法律倾斜向一方的司法保护行为,称之为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的本土化造就了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不仅是一些法官单单为什么要取悦地方官的问题。司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本土化其实并不矛盾,但是当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人为的权利因素控制了司法者的感情时,当司法官自身的生存权甚至是职权都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的话,当地方官可以毫无顾忌地以一级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名义指使法官如何如何的时候,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令国人尴尬的场面,一些法官就要为生存权的基本权利而妥协,要为法官职权的延续而出卖自己的灵魂。造成的结果是,法官不再操作良法,法官不再护法,法的正义感此时荡然无存,从而显示出一个社会的黑暗面。暂时获得妥协的法官不能再称其为法官,而是地方官僚的附庸和地方利益获得者的帮凶。
司法本土化还来自于其法官籍贯的本地化。一个法官在出生地甚至是生活了很久的家乡行使司法权利,在亲属、朋友、同学等人物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并形成纠纷时,法的合理行使往往就成了案件久拖不决的口实。当亲情大于法时,法的实施当然就以良法面目掩饰司法权的恶性实施,保护的是个人利益,损害的是法的权威与声誉。因此,要制定法官异地任职和定期交流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职权行使的变异。法官身处社会,但应在特定的势力范围之外行使职权,或许这样更能很好地体现法的神圣和法的尊严。
解决司法本土化问题,首要的是解决司法官的生存权问题。当法官不再为生计和名誉而四处奔走时,法的信仰者一定确信法的权威,立法的统一与司法的统一就会走到一起;当法官不再因怕得罪地方官而丧失职权并为此枉费劳神时,法官的权威与法的尊严才能体现出来。
在司法的本土化面前,法的公平,来源于法官脊梁的弯曲程度;法的公正,来源于法官的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