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夏时报》2月28日报道:2006年2月25日,北京东单队二警区的警官杨宇,在北京站西街当班巡逻时发现一车违章。欲查司机驾照时,司机70岁的母亲着急赶火车,给他下了跪。杨宇无奈也给她跪下。
对于交警为了执行职务为市民下跪的事情我们不曾陌生,2002年6月,《内蒙古晨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交警温永胜,为了疏导堵塞道路的群众,竟跪在人群当中长达十分钟之久。为此还引起了一场“交警该不该下跪”的讨论。
同样,对于杨宇为行人下跪的事情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者曰:交警下跪让我们见证了执法人性化。另一者曰:这一跪,跪丢了法律的尊严,两种观点各持己见,各有各的理由,观点看似全面,但都有失偏颇,都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交警下跪是交警执法的尴尬,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了交警依法行使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交警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应然的法律实然化,从而实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不论是温永利还是杨宇他们都是在执行公务,按理说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但却为何要通过“下跪”的方式才能实现呢?
首先,近些年来,城市道路交通问题已日益突现,国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颁布并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但是,相关的法律普及程度还不够,多数市民对于新规范的了解不够。
其次,城市规划的滞后与道路承载人员、车辆的流通量之间存在不协调。随着近年来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大量的非城市居住人员涌入城市,比如: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商人等等,这些人员数量的提升大大增加了道路的承载负荷,使得原本基本适应城市运转流通的道路从设计规划、重新修建的速度以及城市基础建设的重心方面均滞后于当前的流通所需。
再次,公民不仅守法意识淡薄而且存在严重的“说情”心理。最为典型的就是杨宇案件,老太下跪可能有万种理由,但其违章在先,她可能根本不懂施行不久的相关法律,但是遵守法律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每位公民的基本常识!她以一违法事由为前提,而欲通过“说情”获得“法外开恩”的行为,反映出其连基本的守法意识都不具备。当然,每位乘客赶火车的着急心情可以理解,但为了达到正当的目的而通过“违法”的方式去实现就应当受到追查!
法律之所以规定一种行为应当受到追查并以此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违法行为妨害了其他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交警执法的根本目的是应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多数人的私权利。作为一位守法的公民应当积极的配合交警执法。
交警“下跪”不仅是一次执法的个案问题,也不仅是那位交警个人执法水平的问题,其体现出来的是执法者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实施法律的窘境,是法律普及的空白,是交警执法的尴尬。面对执法者的尴尬,作为公民的我们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不要把交警逼迫到必须通过“下跪”才能保障其正常的履行职责,必须通过“下跪”才能更好的为民众服务!因为,交警膝下有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