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为改革者保驾护航

时间:2020-05-28 14: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家华
  3月14日,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一被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支持者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此规范可以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也有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此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给一些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人提供可乘之机;改革也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此规定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笔者以为,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应该可以免责。

  改革创新是民族前进的不竭动力,是支持国家崛起的筋骨。只有“变”才是“不变”的,只有创新才是永恒的。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改革创新在符合三个条件下即使出现失误,也可以免予追究责任。这是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它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以充分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我们现在改革创新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遭到的羁绊和阻力太多,决策者因困于对失败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放手推进改革,从而延缓了改革进程,葬送了一些有益改革的机会。因此规定有条件地免责可以充分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

  认为此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给一些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人提供可乘之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此情况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规定免责的第二个条件,当然不能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