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凌晨2时多,浙江杭州武林派出所民警在一家旅馆里抓获一起卖淫嫖娼案,成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杭州警方处罚的第一起卖淫嫖娼案。与以往不同,民警将两嫖客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其父母。警方的依据是新法规定:从3月1日开始,警方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要一律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两名嫖客都是杭州人,都只有20来岁,当听到自己的儿子因嫖娼而被警方传唤的消息,两名男子的父母都气得一时说不出话来(《青年时报》3月14日)。
在古代有一种刑罚叫羞辱刑,通过在犯人脸上烙印、额上刺字、剃光眉毛头发等在犯人身上留下一辈子也无法抹除的痕迹,让社会大众都知道这是一个罪犯,让犯人一辈子抬不起头,以对犯人的人格、声誉进行贬低和羞辱来达到惩戒的目的。在提倡人权保障的当今时代,这种有辱人格的“羞辱刑”早被扔进历史的垃圾篓。在我看来,“嫖娼通知父母”与“羞辱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难怪受到公众的质疑。
我们不难想象这两名青年在警方通知其父母时那“无地自容”的感觉,这种“羞辱”确实威力巨大,让他们得到沉重教训。然而在司法领域有个“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就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不同的处罚。据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言下之意,通知其家属是为卖淫嫖娼者着想,然而这种“好心”却给当事人极大的“危胁”。对于卖淫嫖娼者而言,嫖娼被抓公安机关通知其老婆或其它家属无疑是一种比拘留、罚款更为致命的“道德处罚”——失去声誉在亲属面前抬不起头,有些人甚至为此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卖淫嫖娼固然可耻,但行为者已被拘留,为此受到了应有处罚,不应当再为此承担更多的责罚,否则就是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卖淫嫖娼行为虽然违法,但也属于个人隐私范围,通知其家属无异于是将其隐私曝光,这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之嫌。
拘留之后的通知行为,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当事人而言应是一种程序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就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应当有权决定是否由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通知哪个家属。否则,这种程序权利就会异化为程序义务,进而变成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惩罚。因此,笔者建议由卖淫嫖娼者自己决定是否通知家属,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