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名人之后为逝者打名誉权官司的案例屡见不鲜。从爱新觉罗·毓紫薇怒斥《还珠格格》,到凌子风子女诉曹积三以及人民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再到霍寿金诉《霍元甲》一案,一时间沸沸扬扬,你方唱罢我登场。
2006年3月7日,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北京制片厂、安乐电影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原告诉称,被告制作发行的影片《霍元甲》自2006年1月25日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放映以来,对霍元甲及其后人的名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把霍元甲塑造成了一个为争第一而好勇斗狠、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影片表现霍元甲人生观的转变包括他对武学精神的彻悟,竟然牵强地产生于一个盲女的帮助;更为重要的是,影片使观众误认为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也是对霍氏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的身份遭到怀疑,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
从法律视角来看,首先,霍元甲作为往生者只享有名誉,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便更没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五号答写道:“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用的是死者的“名誉”,而不是死者的“名誉权”。
其次,构成名誉侵权须具备以下要件:侵权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再看《霍元甲》案,其一,是否存在“损害结果”——该案中霍元甲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须看社会一般人对霍元甲的评价是否降低,社会大众的观点(而不是个别人或群体的观点)是考量的唯一客体。电影作为艺术创作需要情节虚构是大众的共识,《霍元甲》不是历史纪录片,不必要完全符合史实。大众会不会因为一部影片而对霍元甲的民族英雄的形象产生怀疑或不可知。其二,影片的摄制及发行方是否对霍元甲及其后人有贬损的恶意则又是一个很大的疑问。以上两点都将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如果上述两点有一项不能成立则名誉侵权不能成立。
最后,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法律是根据主体的身份不同区别对待的。一方面,霍元甲作为民族英雄、历史人物业已走进公共领域,成为共公共资源,霍元甲已不只是霍家人的霍元甲。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社会名流、公共机关成员名誉权的保护就比普通公民有更多的限制。因为对公共人物、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对社会名流的评价是社会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都建立在善意、合法的基础之上。再回到《霍元甲》案,电影以及其他如文学的“创作自由”是不可忽视的公众权益,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此案的判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会不会给电影甚至整个文艺界带来创作、虚构的恐慌与顾忌也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名人之后为逝者打名誉权的官司日渐增多,这是社会法制昌明的表现。在捧腹看完美国的喜剧——连续剧《咱们的小布什》,惊叹于美国人对总统的讽刺挖苦之后(小布什还在任哦),再看《霍元甲》案,不禁觉得我们的文化环境有“穷穿貂,富穿棉,大款穿休闲”的尴尬——何时那些名人之后也脱去貂皮大衣,休闲一把?
如何在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寻求商业利益分配的公平,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