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两会”上,“幸福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一位来自乡镇企业的人大代表深有感触地说:有没有“幸福感”,对于我们农村的乡镇企业来说,就是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和企业周边的农民有没有基本保障。(3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这位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一番话质朴无华,却又言简意赅,说出了“幸福感”本质层面的东西。“幸福感”作为人的感受,并不只是指兜里的钱多了一些;许多事实已反复告诉我们,人们的“幸福感”未必一定会随物质的改善而提高。比如农民工,打工挣的钞票显然比在老家农村种地时要多得多,然而事实上他们的“幸福感”并不多。民工在社会资源占有和发展竞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城市没有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收入明显滞后于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几乎没有同雇主抗衡的能力……除此之外,民工在城市中被视为另类,城里人在他们面前演绎的强者心态对弱势群体的居高凌下,已成为笼罩在民工头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在这种背景下,民工的“幸福感”又从何说起?
不仅民工,即使是城市居民也有类似的感受。北京市前不久在市民中作了一个和谐社会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半数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社会在收入、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存在不公平。这些不公平影响到了他们的“幸福感”。由此可见,作为一种高度的或极其强烈的生活满意状态,“幸福感”除了物质层面的影响,还有更深刻的背景,这就是公平,能够平等地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公众对“幸福感”的解读,明白无误地向政府传递了一个诉求:以人为本,提高公众的“幸福感”,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位省长说过一句话:“人民政府要管公平。”这句话赢得了百姓的称赞。“人民政府要管公平”,意味着政府不仅要关心怎样把“蛋糕”做大,更要关注“蛋糕”的分配。公众期待的公平,当然不是从前的“大锅饭”;公众呼唤公平,当然不是要否定效率优先,而是在优先的前提下真正兼顾公平,不是将兼顾变成不顾。“人民政府要管公平”,意味着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决不推诿,要用强有力的“有形之手”实现社会公平。既然公平与“幸福感”密切相关,那么公众的“幸福感”理所应当成为考量政府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