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一个词:宽严相济。一处是在介绍一年来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时,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另一处是在介绍2006年工作安排时,强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新华社3月11日电)
对于“宽严相济”的理解,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公保尚评价说,“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工作上,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人权是司法理念进步的表现。”
在过去的法院工作的词汇中,多数见到的是“严厉打击”、“从重从快”、“从重处罚”某某犯罪,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无疑是2005年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同时也是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
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减少犯罪、保护人民,在惩罚犯罪人的同时重要的是改造犯罪人重新做人,从重从快、从重处罚犯罪,强调更多的是惩罚,对于犯罪的一种威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法律的教育意义和人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一致。”这就是“罪刑一致”的原则,但从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从重从快”的指导思想下,就可能不顾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还甚至于出于“形势”或“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等情况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轻率下判,导致错案。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的“严打”中的许多案件的错判、重判就是一个例证。所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是严格执法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同时也是改造犯罪要求,减少错案、减少犯罪的要求。
“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无论是对于法院的审判和公众的司法观念的转变都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