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要求刑事法官辩证司法

时间:2020-05-28 14: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冉小毅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报告中,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工作和介绍06年工作安排时,分别提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强调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司法原则。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然要求刑事法官辩证司法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辩证思考,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本质精神。我国刑法共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行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虽然,成文法界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并给司法者提供了量刑的幅度,但受成文法滞后性和法律语言抽象性的限制,在针对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适用何种刑罚,具体适用多长期间的刑罚,现有法律并不能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仅仅依靠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式已不能直接得出量刑的精确结果。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要求刑事法官应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准确量刑,做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结果,也只有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