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安乐死”立法顺应民意

时间:2020-05-28 14: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朱忠保
  “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虽然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合法化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的一份提案,他对此已经研究很多年,今年首次在政协会上提出来(《新京报》3月10日)。

  有资料表明,病人自己自愿选择“安乐死”的人不在少数,如“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著名作家巴金,在病床上一躺多年,备受病痛的折磨,多次要求“安乐死”,但是都未能如愿。让他们在临死之际,也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到最后也是被折磨而死,其实这是极不人道的。时至今日,广州市一名步入花甲之年的退休职工老余,却时常在为他结发33年的妻子阿芳考虑着这个问题。从罹患脑炎—脑梗塞—中风—植物人状况,现年58岁的阿芳已经在病榻上躺了整整十年,成植物人已整整4年。当目睹了妻子治疗中的种种痛苦后,他和女儿终于决定让她“安乐死”。可辗转了多家医院后,得到的都是尚无法律依据可供操作的答复。阿芳、老余的悲剧,只是全国成千上万名植物人、癌症末期患者和其家人的一个缩影(《信息时报》3月7日)。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我以为,给“安乐死”立法,让病人选择安乐死,或者说是让病人有选择自己死的方式,这是尊重病人对于自己生命的自主权,作为尊重他的人权的一部分,不可度让,更不可被剥夺,因此给“安乐死”立法,这是一件顺应民意的事。

  让病人选择“安乐死”,给病人实施“安乐死”,有人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但是我认为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

  我们姑且不谈让病人选择“安乐死”的社会意义,如减少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可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其他有挽救意义的病人身上,而不是对于明知没有挽救意义的病人,而大量浪费社会和医疗资料。单是从病人自身的病痛和所受的折磨考虑,就应该给“安乐死”立法,因为这是尊重病人意愿的权力,减少他们所受病痛的折磨,尊重他们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而不是过多地考虑社会和伦理道德。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只有经过法律的判决,被依法剥夺生命的人,才可以由法院执行死刑,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是对人权的误解。

  伦理原则应该是支持“安乐死”的,这是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可见,给“安乐死”立法是一件顺应民意的事。

  民间的“安乐死”可能有悄悄的实施,如不给“安乐死”立法,相反极有可能给有些人空子可钻,只有立法规范,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