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以及所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都比往年有了巨大的进步,并且针对国家相关部门的批评也更为深刻、更具有针对性,这无疑体现出了委员、代表们参政议政的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媒体的报道中看了一些代表、委员的发言之后,仍然感觉到美中不足的是:代表、委员的之中,往往是针对自己提案、建议说明、解释的多,对其他委员、代表所提议案、建议进行探讨、评论的少。笔者认为,代表、委员们提议案、建议的“各自为政”现象说明我们社会的民主政治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之处。
首先,共同的利益系实现国家、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重要纽带,因此,代表、委员应当就我们社会共同的利益、带有共性的问题予以关注。但同时,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毕竟不是没有社会矛盾、或者说回避社会矛盾的“世外桃源”,而是社会矛盾能够以和平的协商、妥协的方式予以化解,以避免因矛盾过于激化而出来暴力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人大制度、政协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非暴力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从而避免社会动荡的最为主要的手段。这就避免不了代表、委员为了其所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与其他代表、委员进行争论、讨价还价,避免不了争论与妥协。从这个意义上说,每名代表、委员不仅仅需要表达自己所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还更应当关心其他代表、委员的议案和建议是否影响到自己所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对妨碍其利益实现的议案、建议进行批评和争论。另外,代表、委员在争取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和平与稳定这个社会最为根本的利益,每个社会阶层都应当为了这个社会最为根本的利益作出让步和妥协,从而实现各自社会阶层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均衡。
其次,民主法治社会是一种理性的社会而非理想的社会,而理性社会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们不仅仅需要关注我们的社会应当是什么样,同时我们更应当关注我们的社会能够做到什么样。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的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由于制定法律之后不能够得到实施将会极大地破坏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因此这是法律将要付出的最大成本。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对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与法律实施的成本进行权衡:我们制定这样的法律是否值得?我们制定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实施?这些,都需要有人从相反地角度予以论证、辩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与成本进行权衡的过程本身就应当包含着一个不同观点进行争鸣、辩论的过程。
再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即是履行职责的权利,同时更负有履行好职责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虽然“两会”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并且只能在有限的时间之内结束,但是由于代表、委员的任期为五年,因此其义务和责任并非仅仅局限于“两会”期间,这就要求代表、委员不仅仅在“两会”期间认真地履行好职责,同时更要求人大、政协机关在“闭会”期间将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准备得更为充分;在平时应当将所要建交的议案、建议提前公布,从而为代表、政协向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征求意见提供足够的时间;并且,也为代表、委员们针对议案、建议进行批评和辩论进行充分的准备。这样,就可以保障在短暂的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委员们的辩论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最佳化。
最后,笔者认为,建设民主社会即是我们的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在我们实现民主社会的过程,就应当是一个不断完善“两会”制度的过程。而批评和争鸣无疑是实现民主的最佳方式之一,因此,笔者寄希望于我们的“两会”中出现更多的批评和争鸣的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