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告密社会”到“证人社会”

时间:2020-05-28 13: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义昆
  央视《新闻调查》报道,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为举报税务局内部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被鞍山市国税局两次辞退,还被劳动教养一年。日前,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判决,认为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月29日《新京报》)

  与其他众多举报人一样,李文娟的噩梦也是从她的举报开始:在一次次的举报之后,不仅违法乱纪者没有被绳之以法,举报人却遭受到种种打击报复,直至锒铛入狱。而即使举报成功,一些举报人的噩梦并没有结束:10年前举报国贸案的于新华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职外,还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从腿到脸被连砍四刀,差点丢了性命;曾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在经过700多天的劳教后,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最后撒手人寰;“中国第一举报人”郭光允及其家人依然生活在恐惧之中;顾汝汉、陈少青、陈荣杰、吕净一等这些举报人同样遭受着如影相随的打击报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以合为贵、息事宁人、相安无事等观念,使一些人认为告密是可耻的,是一种背叛。对于大多数举报人,被举报者大多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譬如李文娟,她就是当地国税局的职工,也可以说是“共同利益者”。于是,一旦有举报者出现,冷眼、冷遇,甚至打击报复就随之而来。诸多举报人举报前后的种种遭遇表明,直到今天,我们依然生活在一个“告密社会”里。

  与此同时,我国的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条文也相应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当中,但过于分散、过于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

  保护与补偿机制的缺失,直接提高了举报人举报的风险,加之其他传统观念的影响,举报人也就出现了害怕举报、不敢作证的心态。与此同时,被举报者却更加肆意妄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更加变本加厉,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李文娟的遭遇与后悔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这一方面说明公众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在增强,也说明要惩治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也离不开举报。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指出:“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甚至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美国联邦当局侦破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线人提供的情报。当然,这与他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线人的机制有很大关系。

  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这样,才能实现从“告密社会”向“证人社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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