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大学巩教授就《物权法》立法草案发出“《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阻碍了人大《物权法》立法审议通过。又据报道,2006年2月25日我国多名著名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立法专家)召开研讨会,反驳巩教授的观点。观察舆论,是一边倒,大有巩教授一人独抗立法专家千军万马的味道。但是,有谁能说,巩的观点就是故意刁难,又有谁能说立法专家的观点一定先进?
诚然,巩献田关于“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并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为公民权利平等提供了物质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内容”的观点,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概念上,给人一种恍若隔代的感觉,可以愤然批驳。但是,巩献田关于《物权法》“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观点,“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的观点,反“为乞丐和富翁提供同等保护”的仇富观点,则让人不能漠然视之。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观点,已不是巩无事生非,而是巩攻到了《草案》的痛处——该《草案》第四章语言表述确实违宪,至少是存在不小的漏洞。
当然,《物权法》不会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原因,也不会是“促进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的罪魁祸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是腐败;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是国家税法、经济法、社会保障制度、教育法等经济和行业法规缺位、需要修订、执行不力,以及政策取向上有认识过程,而《物权法》“为乞丐和富翁提供同等保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的体现。虽然我并不赞同通过《物权法》,但在这个问题上,我可以负责任的帮《草案》多说两句公道话——巩实际上成了他愤恨的“富翁”的代言人。巩,是书斋里的人,有所不知,少数拥有汽车、机器的人,当为豪宅扎篱笆的时候,为他们门前的市容起见,是连乞丐的打狗棍也要夺走的。漫说那危旧住房了(下面是地呀,地是黄金,地球人都知道),而历史从来是大鱼吃小鱼,乞丐和危旧住房的主人只想抓稳了自己手上的打狗棍(物权),看好了自己的危旧住房(物权),何曾想过保护自己的胜过保护那些人的豪宅呢。加强物权保护,将使一些靠腐败起家,违法强制拆迁、征地的“富翁”,在拆迁、征地时,不会那么容易。故在法律上加强物权保护,至少会稍稍抑制豪强,将乞丐的打狗棍,老百姓的危旧房的哪怕是非常可怜的那一点权利提供微弱保护。这对乞丐不见得不利,因为乞丐一直以来就没有任何权利保护。而“富翁”们,只有他欺负别人的,那用得着什么法律保护他?因此,巩反对加强物权保护,恰恰符合“富翁”的利益,剥夺了乞丐和老百姓的物权保护要求。
然而,巩的观点背后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一、反映了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腐败、两极分化、缺乏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平。有一位专家说得好,这两年来,很多人在经济发展中获得了利益,但是也有很多弱势群体没有照顾到甚至受到侵害。有次他到大学参加校庆,碰到他的大学老师,他上前问候,那白发苍苍的退休老教师握住他的手对他说“我们现在已经属于不同的阶级”。我想这位专家一定百感交集。而我们,包括众多的立法专家,一定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感动、心悸,对社会紧迫问题深有感触。群众已经产生了仇富心理,社会已经产生裂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社会将被一种偏见、固执、仇恨所左右,必将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反映出立法应该调动大众智慧,具有开放的心态,而不是被一圈子学者所垄断。目前国家立法模式比以前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在此基础上需更上一层楼。巩的公开信是因感而发,属于愤懑之言,但无论怎么样,在舆论对着《物权法》一片叫好的情况下,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喊道“停下!”,还真暂停了。这还因为人大将草案公之于众,经大家讨论,为人所瞩目,有机会让他喊停。而能够站出来喊停的,仍是圈子内一位老学者,并不代表社会实践的社会基层力量,只是被挤疼了,乱喊一声,难以真正提出建设性意见。这就反映出立法仍需要继续深入群众,模式仍须完善。
所以,我们对巩这封公开信的分量和反映的问题、价值不能掉以轻心,应予以正视。由此引申的问题之一是,《物权法》是不是那么重要,重要得将有限的立法资源一定要用到这里,重要得赛过为老百姓建立直接相关的提高收入、获得社会保障等法律事务的法律体系?如果坚持要通过《物权法》,是不是应更深层次的,不囿于学者和立法官员的小圈子,让社会各路人马的参与讨论,进行辩论,而不要失之草率。
何况,《物权法》条款的确实违宪了,巩的指责并非毫无道理。如果一定要通过《物权法》,条款应该认真修改。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是不可侵犯,很显然,宪法的这条规定,对公共财产和集体私有财产的保护不是对等的。如果是对等的,应该规定成我国保护公共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各种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草案》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到同公共财产相提并论的高度,显然与宪法条文相违背。而宪法,作为国家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条文有续完善的地方,只要该宪法条文没有修订,就必须遵行,不能与其冲突。在此,巩可谓击中要害。那么,是不是《草案》修改一下条文,仍有必要继续审议呢,我的看法是根本没有必要搞《物权法》,因为订立《物权法》行为本身就是落后于时代的,强行通过甚至会桎梏时代发展。物权,是对世权,是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当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基础并不是物权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而是相对权为特征的契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通过《物权法》,根本无法反映经济发展的实质,甚至会有人借口保护物权,限制和约束契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打个比方,现在的互联网上免费申请的电子邮箱,请问属于什么物权?邮箱拥有者和网站的权利究竟如何划分?恐怕根本就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草案》规定不少新的权利形式,但时代在发展,新的权利形式仍在不断产生,不论该法今后怎么样修订,根本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到时候法律只能成为摆设。有人说,那样的话,《物权法》只规定一些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好了,然而,规定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是《宪法》的使命。再比如,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楼房外立面,其权利属性是什么,能一刀切的说归于某个业主、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我看怎么样规定都不合理,只有通过契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只要《宪法》规定了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各项单行法规,如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等规范各种不同的权利形式,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另行通过《物权法》。如果有专家认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应该置于法律同等的保护之下,可以讨论这样规定是否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如果讨论的结果,公共财产保护和私有财产保护程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应该不一样,那就维持现有宪法,如果认为同等保护很有必要,且并不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那就推动国家修改宪法对应条款好了,而没有必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总之,巩的观点落伍但引人深思,《草案》本身也先进不到哪里去。我认为现在国家和社会所要做的,并不是怎么去通过学者们手上的“产品”——《物权法》,而是走群众路线立法,致力于建立契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比如讨论通过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反垄断法》、修订《票据法》、《教育法》、利用法律法规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这做的才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盛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