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缘何百姓看不懂?

时间:2020-05-28 12:5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余飞强
  去年7月1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舆论一片哗然。学术界专家学者对此法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似很难形成通说。此乃学术观点的不同,是学术繁荣的表现。论者虽然也是民法物权研习者,对之在此并不想发表任何观点。而坊间普通民众对草案的普遍感受是,如坠入五里云雾,不知所云,竟发出“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咋看不懂”之叹,就此,论者有意做一论述。

  诚然,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能用明白易懂的语言表达深邃的理论,一直是无论哲学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的美好追求。但对物权法略微做一研究,其复杂性、综合性及精密性就可窥见一斑。

  物权是财产权利之一种,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是民事权利主体对一个具体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对象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如飞机、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等等,和不动产,主要有土地和建筑物。由是观之,其对象何其多,何其杂,小到百姓的针线,大到房屋飞机,有动的,有不动的(法律意义上的动与不动,并不是生物意义的动与不动),有价值大的,有价值小的,只要是有体物,无其不包。要为如此庞杂的对象制定规范化一的法律规则,其难度可想而知。不设计出精细的规则,规定新的概念,抽象出让人难以想象的原则,规范的物权法恐怕永远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先生曾指出:“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有重大意义);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正因为物权法有此二作用,其对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是“交换”经济,是“流通”经济,即人们在物之上尽最大限度的设定各种权利,并将其投入市场,通过交换与流通,以获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的财富。而物权法就是规范人们在物之上能设定何种权利,如何设定权利,并能产生何种效力的规则。如某人对某物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那么他就有对此物的所有权,效力就是所有权人排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干涉其行使上述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可以暂时让渡占有、使用直至收益于他人,从而创设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效力就是用益物权人排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对其对物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干涉。而以物的交换价值(通俗来说,就是此项物品能卖多少钱)来担保合同等债权而设定的物权乃是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等),效力为担保物权人对该交换价值的支配,并得以排除任何其他人之干涉。

  而且,物权法还要对人们通过“交换”物之上上述权利何时权利转移——一方获得物权另一方丧失物权——做出规定。也即,买一样东西,是交钱之前还是交钱之后,你才拥有对此样东西的有所有权。这是在即时买卖当中,现实中生活中还普遍存在远期买卖和试用买卖等种种复杂的买卖形式,其中权利的转移就要复杂的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权利转移还要更复杂。

  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要做到以“通俗易懂”贯之通篇,岂不是强人所难!

  要求物权法像儿童读物般的论者的另一论据,是专业的物权法让百姓自己打不了官司,只有请律师或向法律专家学者请求咨询和帮助,对此有疑问,实在叫人匪夷所思!

  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几次社会大分工造成了人类社会今天的繁荣进步。分工协作是生产力提高的结果,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更是促进社会更加进步的机制。在高度文明发达的当今社会,社会分工、行业分工已经是大势所趋,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只有有限时间和精力的人,你可以是你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上的行家甚至专家,但你不要指望你是多方面的能手,毕竟“多才多艺”的天才是罕见的。

  法律以其特有的缜密语言和严密逻辑,要求法律学习者及适用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接受严格的训练,方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由此,接受过正规而良好的法律训练的人形成法律学人团体,法律职业也由此形成。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普通老百姓,即使是作为其他行业的专家学者,在法律领域,你也只能请教法律人。

  专业领域的“民本”思想,是民本思想的滥用,是不科学的。

  作者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