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老赖不是在打擦边球

时间:2020-05-28 11: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法制日报》4月11日五版发表了彭兴庭的文章《恶意欠债不还应由刑法调整》,文中提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这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为拘留某些“老赖”的法律依据,其实这只是在打‘擦边球’而已”,这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制裁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相关法律依据的误解。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处罚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人民法院即可依法处罚,只有当这些行为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人民法院方可认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义务协助人和其他人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处罚人在被人民法院处罚后,由拒不执行转变为积极配合,未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等严重后果,从刑罚的教育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不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处罚及复议程序,如果查清并确认被处罚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且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认为构成犯罪时,将有关法律意见和卷宗向公安机关移送,被处罚人经审定罪判刑的,民事处罚确定的罚款数额从罚金刑中扣减,拘留的日期折抵相应刑期。

  合法的债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就成了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履行的法律义务,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因此,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制裁前置的原则,依法对“老赖”进行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然后再对其中的顽固不化者追究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绝对不是在打“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