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及自身肩负的重大职责,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端正司法指导思想,理清思路,找准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民忧、保民安、促民富、聚民心上要有大举措、大作为。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建设富裕、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广大农民的心愿,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基层法院身处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的窗口,也是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我们要把涉农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积极引导全体法官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理清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服务的工作思路,大力弘扬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使广大法官精神面貌有新变化,思想境界有新提高,各项工作有新进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克服生、硬、冷、推的不良作风,坚决纠正伤害群众感情的作风,坚决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一步解决干警“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时刻牵挂群众冷暖,认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为,让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二是发挥惩治预防职能,坚持“严打”工作方针,消除各种社会丑恶犯罪现象,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法院要解放思拓宽思路,积极稳妥地审理和执行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刑事审判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其惩治预防职能,坚持“严打”工作方针,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全力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对各种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对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对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坑农害农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依法惩处。积极开展文明村镇建设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进行打击报复、横行乡里的村霸和其他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发挥调节疏导职能,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围绕农村经济中心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调节疏导职能,妥善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严格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时审理好各类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合法流转,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依法积极慎重审理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弱势群体诉讼等案件,要通过卓有成效的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倡导和睦、友善、诚信的农村新型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围绕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审理好妥善处理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乡镇规划等因素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进程中,要兼顾农村发展和农民意愿两方面需求,既要着眼于改善村容镇貌,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好涉农经济纠纷案件,提高各类企业的依法经营水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案件,服务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定期召开涉农案件专题研讨分析会,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且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掌握成诉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堤提高审理涉农案件的水平。
四是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富亲和力。首先要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高效率、低成本,是基层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最基本的标准。为此要通过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其次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其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与此同时,还要针对部分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做好裁判文书的改进和规范工作,力克服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的弊病,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
五是作好服务延伸,为农村管理民主法制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民主法制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执法、单纯办案,而应当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长治久安。如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找出彻底解决此类案件的途径,以保障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从处理拆迁纠纷中,总结出此类纠纷的成因,积极寻找对策,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辖区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对农村换届后“两委”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和基层调解组织的法律指导,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巧。同时积极支持农村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乡村文明新风,以促使家庭和睦、邻里和气、干群和善、乡村和顺,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农村赶集、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要注重道德、公德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农民诚信,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仁爱意识,使广大农民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重大而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法院工作只有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