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广州治安形势分析会上,有关方面就治安进行部署时指出,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广州新组建的便衣队伍要加强装备,警方“没什么就要什么”,佩枪、装扮可灵活处理,比如可染发以更容易接触犯罪分子。(2月6日《东南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当遇到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的“紧急情况”,民警“敢于开枪”当然是正确的选择。
然而,从实践上看,警方面对瞬息万变的“紧急情况”,即便是冷静沉着,也难免有千虑一失。去年7月,英国伦敦遭受恐怖连环爆炸,警方一时草木皆兵。7月22日这天,27岁的巴西男子梅内塞斯走出公寓时,“其衣着和形迹引起警方怀疑”,警察一路跟踪至地铁站,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警察在追捕中击毙梅内塞斯。梅内塞斯被击毙的当天,警方发言人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曾称,被打死的男子与持续进行的“反恐行动”有“直接关联”。但结果却证明,伦敦警方却是“杀错了人”。英国最终不得不声明,“这起误杀事件是一个悲剧”,伦敦市警察局愿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事例在我国也曾出现过。2004年9月26日,甘肃兰州警方击毙了一名据称携带“炸药包”讨要欠款的陕西籍男子姜云春。事后查明,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而已。
“开枪” 毕竟是一种极端手段,板机一旦扣动,其后果就难以挽回。即使在警方亮明身份、摆出“堂堂之阵”时,也难以杜绝“开错枪”、“杀错人”的意外发生。我们注意到,有关方面的要求“敢于开枪”的话是对“装扮灵活”的便衣警察们说的,这无疑会带来更大的危险。据《华西都市报》2月6日报道,10年前,身着便装、未出示证件的绵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查处一贩毒案时,时年22岁的涉案嫌疑人胡小兰认为遇到了“抢劫歹徒”,夺窗而逃。民警口头警告后开枪射击,胡胸背部中枪,造成截瘫。1998年4月,胡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去年7月,在绵阳市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时,受理了胡的信访。2005年的最后几天,绵阳市公安局终于出具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了1996年民警在侦查该贩毒案件时开枪击中胡小兰并致其伤残的行为违法,同时作出了赔偿胡小兰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共38.4789万元的决定。这个事例就提醒我们,公众以及那些正在作案的“砍手党”如何确定便衣的警察身份?而这些与普通人装束无二的便衣们,又如何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开枪前的“警告”义务?这些问题都不容回避。
警察使用枪支,一定要慎之又慎。事前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事后警方还要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其犯罪动机、危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要求甚至鼓励便衣警察们“敢于开枪”,实在是有点悬!其结果恐怕不仅仅是“民警的悲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