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制创新应以法律为尺度

时间:2020-05-28 09:5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宇峰
  有人说“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这种说法在其他诸多领域或许有它的一定道理,但是将其放置在司法机制领域是否适用,却值得仔细考量。检阅这几年来围绕司法运行机制改革来所出现的许多做法比如暂缓起诉(判决)、先例判决、社区服务令等“创新”,它们的推出,的确吸引了不少的眼球,风光过后,仔细思量,它们所依附的法律依据却是颇值质疑的。

  所谓创新,通俗而言就是“无中生有”或者“锦上添花”,它是走在已有事物的前端的,或者是“引领时代的风潮”,就这个角度而言,创新对整个时代的发展无疑是有不可质疑的推动力量。但是创新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尤其对更多作为“事后诸葛亮”角色的司法界,创新不一定对司法的历史进程具有推动作用,反而可能使它们走向相反。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和它的运行机制永远是走在时代的背后的,它不可能对还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做出明确的判断,也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发展而作出有违法律价值判断的举动。法律和司法机制是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的,这并不是法律和司法不与时俱进,而是本质使然,所以任何要求司法机制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想法都是有违司法特质的。

  法律就是一把尺子,它衡量着人间的是是非非,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界不仅用法律规制社会的进程,与此同时,司法界自己的一举一动也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尺子,不能够超越法律之外,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概莫能外。固然我们的司法运行机制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司法管理机制还需要完善和创新,但是所有的完善和创新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够越法律的“雷池”而行,任何超越法律而为的创新举措都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否则就会犯司法改革的“大跃进”错误。

  观照诸多创新举措,很多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比如流程管理,它对规范司法管理秩序,提高司法管理水平的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许多以创新为名的改革却很难说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很难取得实际的促进作用。

  关于司法改革和司法机制创新,最高法院已经作了统一的部署,尤其是二五改革纲要是在专家的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兼具了法律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基层法院所要做的是在纲要的精神下逐步推进司法运行机制的创新,而不是拍拍脑子,想出一个“创意”就不假思索的推行,这样的创新对我们维护司法机制和法律的统一是有害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