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立法与财产申报渐行渐近

时间:2020-05-28 09:5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威
  即将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核心专家透露,草案将会把贪污贿赂也纳入洗钱上游犯罪概念,监管机构由央行的信息分析中心统一协调。(4月22日《成都商报》) 

  大家都知道,越是一本万利的上游犯罪领域,越是离不开“洗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也就是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但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目前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刑法却没有界定其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0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该公约就已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有经济利益”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等公职犯罪。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扩大我国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既是履行公约义务,也是对国外反洗钱立法经验的借鉴。再从国内实践来看,犯罪分子往往将金融诈骗、侵占、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汇、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汇到国外“清洗”,甚至有犯罪分子还用犯罪所得赃款进行捐赠,捞取政治资本,上述犯罪均不同程度地含有洗钱行为。若不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此类行为便无法定罪,也必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正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反洗钱研究专家张起淮所表示的,反洗钱法“和打击贪污受贿其实是相关的”。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反洗钱立法将贪污受贿犯罪写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是十分必要的。如此一来,把反洗钱必将成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

  “反洗钱”的实质,就是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管理与监测,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显然,“防范洗黑钱”进而打击腐败,是离不开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这一前提和基础的。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在我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也曾联合印发了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必须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但由于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形同虚设。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官员的约束,因其内容非常“敏感”,所以令人遗憾地没有写入去年4月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中。而严格的账户、储蓄实名制度,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收入的申报制度,不但是反洗钱立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是基本的内容。虽然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反洗钱”来严管官员的账户、打击腐败,似乎还要有一段路要走,但是反洗钱与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渐行渐近”却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