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法官应当信仰法律》一文通过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发出之后,得到了网友们的极大关爱,我非常感激,同时涉及到了有些话题我认为很有必要在这里作进一步说明。首先申明笔者并非一个纯理想主义者,正因为对现实有了太多的困惑,正因为感知到了法官职业的太多苦难,正因为有了对自己良心的考问和对法官历史使命的思考,我才有了“法官应当信仰法律”呐喊。也许有人在说这是另类的标榜,但是又有谁真正走出了信仰与现实之间这段苦难?
我说过,信仰像一盏明灯,它伫立在远方,照亮我们的心灵,给予我们智慧,但是并不代表信仰能够替代我们现实的困惑和苦难。法官信仰法律,为法治的明天奋斗,这是我们每位法官心中应该树立起来的一盏长明灯。有人说,现在有些法官心中没有这盏长明灯,或者说,这盏长明灯没有我们理想得那么明亮,我要说,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正走在法治建设的途中,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难。作为法官我们应该有为法治献身的精神和毅力,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自身的尊严和法治的未来。
我们必须重视一个现实,就是今天的中国不仅有社会的危机、制度性的危机,而且还有信仰的危机。在法官这个群体之中同样存在着信仰危机。这些危机在社会上已达到了一定程度,相当一部分人通过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就是一个警示,其表明了法律的事前失守,这一后果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是可怕的。法官有了信仰危机,不能坚守法律的阵营,那后果就更可怕。
精神生活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律,就是从有限的绝望,发展到对现实的绝望,再走向对存在的绝望,直至对人生的意义发出追问,其实质就是信仰发生了危机。一旦现实的一切都能满足人,现实的富足顺利就会给了人一种虚假的安全感,有了这种安全感的人们几乎没有信仰的需要,因为他们会陶醉于现实的富足,而处在苦难的社会人就需要信仰。可以说,我们现在的中国法官处在这种困惑和苦难之中,对法治现实和未来的困惑,对执法环境和自身命运的困惑,对社会需求压力和不被理解的困惑,等等都让现在的法官充满了身心的苦难,有很多问题并非制度能够解决,所以在这样的时候笔者重提“法官应当信仰法律”的命题并非心血来潮,而是有其现实的意义。
信仰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指导个人的伦理价值、提供个人的生命意义。法官信仰法律也就为其提供了与职业和现实相一致的伦理价值观,充实了法官个体生命的意义,进而为其解决现实的难题和精神的困惑奠定了基础。
如果社会没有诚意和能力处理民众的现实危机,弱势群体就只能用恐怖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法律救济作为和平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能够给予民众以诚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于我们法官的现实困惑和苦难,应当认为是遵从信仰应该付出的代价,而不能视为放弃信仰的理由。
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缺乏的并不是制度构建而是法律信仰的塑造和精神气质的超越,法官信仰法律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皈依,只有树立了法律信仰,我们这个群体才能解开现实的困惑,承载现实的苦难,进而超越困惑和苦难,实现法官自身的尊严和法治的美好明天。
但愿笔者的这个答复,能够让一部分网友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