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挖隐藏在裁判不公背后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针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尝试为审判人员建立了“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法制日报》2006年4月17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司法裁判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具有正当性。对司法裁判权所进行的监督,一般是通过对直接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法官进行监督来实现的。但对法官的监督,必须建立在法定的程序上,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创新方法。在笔者看来,建立“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就是这样越矩的行为,并不可取。
法官在审判过程存在不存在违法违纪的审判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能存在怀疑,哪怕是合理的怀疑。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我们通常都把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的道德素质是不容怀疑的。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消除社会公众对法官及其行为的猜测,进而提高司法权威。在现实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我们可以要求法官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但法官办错案的情况总是难以避免的,发生错误的原因,既有法官工作的失误,也有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同时还有法官枉法裁判行为。因此,当法官发生错误裁判时,监督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拿出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官的过错作出处理。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含混其辞,更不能存疑。
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如果法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那么应当启动惩戒程序,对法官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如果法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那么就不能追究法官的任何责任,包括在可疑行为档案上记上一笔,这是保持法官清白的必须。
放眼世界,各国对法官的身份及任职保障均有规定,且遭投诉的法官所应具备的防御权各国也多规定得详尽而细致。而在我国,这方面显然还不够完善,所以法官动不动就遭到调查。这当然有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也有当前司法腐败频发的现实,但更多地是对法官的地位还不够尊重。古希腊的恺撒认为“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尽管恺撒逻辑并不合理,但可以说“法官的操守同样不容怀疑”,任何对法官的怀疑、猜测,都必须有事实和证据的支撑,而且必须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蕴含有“秋后算账”式的隐密的威胁,既不利正常法律监督的实施,也不利于法官行为的保障,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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