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好!

时间:2020-05-28 09: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瑞灼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机关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该案将在19日正式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官司(《东方早报》4月18日)。

此案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法律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在我看来,法院理当受理此案,民政部门替不知名的死亡流浪乞讨人员索赔的作法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这一作法值得推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身份不明的流浪汉,生命健康权理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长期以来,流浪乞讨人员由于其所处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不仅在精神上受到歧视,而且在身体上常被伤害,被打伤甚至打死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或者本身素质较低,或者在智力、精神上存在障碍,在权利受侵害后不懂得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而其家人由于不知情也无法予以保护,故使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处于“真空”状态。特别是在民事赔偿方面,等其家人发觉事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保护时,却因“时过境迁”超过诉讼时效而错失良机。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一个有力的主体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在其权益受损时代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因此,从这一层面而言,作为全国首例的民政部门代为提起诉讼的官司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和法治价值,弥补了国家制度在这一方面的缺陷。这一作法如能在全国扩大必将有利于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突显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就法律规定而言,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索赔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仅是其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立法本义。

值得一提的是,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赔偿金在法律上属其亲属所有,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是代为提起诉讼,保护其权益。因此,民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赔偿金,要以公告等形式寻找其亲属。如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亲属来认领,则可收归国有或用于流浪人员的救助工作。

希望这一作法在全国得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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