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近半年,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终现处理结果:哈医大二院被吊销“三甲”医院资格1年;ICU主任于玲范被撤职,并被吊销行医资格;院党委书记王国良、主管副院长王太和、谭文华、护士长郭晓霞、血库主任或被撤职或被调离(《中国新闻网》4月17日)。
在全国造成如此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仅以吊销哈医大二院1年“三甲”医院资格、将有关责任人员撒职调离了事,这样的行政处罚在我看来显然过轻,不足以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对此结果,一位接受采访的医疗科研工作者也认为“对于这样的医院,还应限制他们在若干年内不能申请‘三甲’',而于玲范应终身不能考行医资格证。”姑且不论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太轻,更值得思考的是,在这一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问题显然一直被人忽略。笔者认为,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中的关键人物,患者翁文辉的主治医生王雪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曾揭露,“于玲范多次让其他医生冒用我的名字下医嘱,患者家属自备药品无人监管,发生过丢失事件”。按照医院的流程,医生下达的医嘱,要由护士录入微机,然后领药。那么,由于玲范利用他人冒名下医嘱多领的,直接导致医疗费剧增的大量药物到底流向何处?显然于玲范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冒着如此大的风险作此“出格之事”,不会是出于公心或出于医院部门利益考虑,这部分药品极有可能于玲范个人之手,或被低价转卖于他人以谋利,或用于转送他人以谋人情。果如此则完全符合刑法中盗窃罪之构成要件,应予以严查深究。其次,对患者家属自备的大量药品丢失事件,则显然是有人故意直接窃取,有关部门应当查明窃药者是谁,根据所窃药品价值是否达到偷窃罪之定罪标准,来定罪处刑。
公众对“天价医药费”事件处理结果之所以关注,是源于这一事件在我国当前的医疗背景下所具有的标本意义。对它的关注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因为在当前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医院乱收费将使广大群众“雪上加霜”。因此,这一事件处理结果的好坏、公正与否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处罚过轻则不仅难纠医疗领域的腐败不正之风,甚至会更增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如此严重的事件仅受如此轻的处罚,成本低,可以干。而如果处理得公正合理则对整个医疗领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成为整治医疗陈疾的一个突破口。
因此,有关部门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之后,应将此事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只有以法律手段治理和严惩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如于玲范般的“魔鬼天使”才不再敢胆大妄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