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理念 做合格法官

时间:2020-05-28 09: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夏廷堂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法院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司法机关以怎样的司法理念指导实践,不仅决定着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且直接反映着国家与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程度。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搞教育,以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一、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法官的裁判行为过程、结论本身首先必须是合法的;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依法开展,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依法作出的,法官的裁判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始终具有法律的严谨性。法官的裁判行为实质就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合法性认定和合法性评价,此种认定和评价是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操作规则下进行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和标准下作出合法性的判断,不能肆意掺杂法官个人的好恶或其他标准,更不能只讲裁判权威而不讲法律权威,不能只讲法官的思想独立而不讲法律对法官裁判行为的限制。简言之,法官必须并且只能依法裁判,否则就是枉法裁判。

二是强化公正执法的观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确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就是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中,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反对特权的平等,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平等。权利平等不仅指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性别民族、贫富贵贱与否,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指当事人在相同的法律因素条件下,享有的权利在种类、形式和内容方面不应有其他的任何区别。除却权利在内容上的不同规定外,每个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不应有任何区别,法官不能任意删改或创设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权利种类和内容。法官考察的只能是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的适用因素,而非其他别的因素。当然,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事人亦须平等地履行其当尽的法定义务。

三是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确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法官的审判行为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法官成为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在执法过程中,要确立司法为民的观念,除了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可取可谋,要把为民执法的观念根植于每个干警的心中,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直接涉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工作中,过于强调“专政”和“打击”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保护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我们不少同志习惯以“好人”、“坏人”为心理底线来观人论是,于是便不能平等地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有的往往把对“坏人”的处置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于是有的时候为了不放过一个坏人,而不惜让好人受到冤枉。这些观念和做法不但偏离了法制的要求,而且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既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保证人权得到应有的实现。

五、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推进社会安定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执政规律认识上的结晶和升华。司法审判工作作为执政的重要领域,必须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不断研究探索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司法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实体结果公正是经国内外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最为有效的途径。现实地说,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但增大了执法和司法成本,而且妨害了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所以,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关系复杂化、社会对司法公正需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实现政法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强调程序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六、牢固树立积极的稳定观。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和谐的前提,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始终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当前,要特别抓好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将调解原则贯穿民事案件的庭前、庭审和庭后,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促进案件的即时和解和及时履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要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抓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调解工作,拓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策并举,力争使各类矛盾得到及时解决;加强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督办工作,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建立区域、行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开展疏导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负面影响;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对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活动,要依法果断处置。坚持“严打”方针,加强对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性研究,努力实现减少犯罪。